《关于2005年和2006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吉劳社险字[2006]298号文)
按照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1号)精神,我省制定了2005年和2006年两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办法,经省政府同意,并报劳动保障部和财政部批准。为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
2005年和2006年分别从每年的7月1日起调整。
二、调整范围
调整基本养老金范围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含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事业单位)的退休、退职人员。2005年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范围为:2004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2006年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范围为:2005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
三、调整标准
1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退休人员2005年每月增加70元,2006 年每月增加130元。
2 、 1957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退休人员,2005年每月增加55元,2006年每月增加120元。
3 、不属于上述范围退休人员,按退休时间确定调整标准。
① 1993年12月31日前退休人员,2005年每月增加50 元,2006年每月增加115元。
② 1994年1月1日至2000年6月30日前退休人员,2005年每月增加35元,2006年每月增加95元。
③ 2000年7月l日至2004年12月31日前退休人员,2005年每月增加25元,2006年每月增加85元。
④ 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前退休人员,2006年每月增加85元。
4 、同时符合参加工作和退休时间两种调整标准条件的, 按标准高的执行。
5 、2004年12月31日前退职人员,2005年每月增加20元, 2006 年每月增加50元。2005年1 月l日至 2005年12月31日前退职人员,2006年每月增加50元。
6 、退休前具有高级职称的科技人员,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按上述标准调整后,具有正高职称退休人员:2005年每月再增加30 元,2006年每月再增加50元;具有副高职称(含高级工人技师)退休人员:2005年每月再增加20元,2006年每月再增加30元。
7 、退休军队转业干部和建国初期的原工商业者基本养老金两年调整后,仍低于当地参加社会统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月人均水平的,补到当地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
8 、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上述标准两年调整后, 仍低于400元的补到400元; 退职人员月基本养老金按上述标准两年调整后仍低于300元的补到300元。
四、资金渠道
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承担。对确有困难的市、县,由省根据扩面征缴目标完成情况、基金支撑能力、上解调剂金、中央运行缺口补助资金以及中央对本次补助资金等综合因素,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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