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学堂
农产品增值税税收政策培训
单位:漳州市诏安县国家税务局
制作人:林静
目录
1
农产品加工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
2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
3
蔬菜及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4
“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
5
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
农产品收购发票适用《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普通发票(收购)使用规定)》。
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
以购进农产品为主要原料进行加工、销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农产品购销企业可参照执行。
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农产品加工业务基本情况备案登记。
农产品定义
适用范围
征管依据
农产品加工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
备案登记
2、“销售方”的“名称”栏填写销售方的姓名,仅限于未领取营业执照或未办理税务登记的自然人,由收购单位确认并承担责任;“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销售方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号码;“地址、电话”栏和“开户行及账号”栏如实填写。
3、“开具日期”栏填写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
农产品加工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
收购发票
开具要求
1、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5、“单价”栏填写收购货物价格,不包含收购单位另行发生并支付的运输费、装卸费、中介费等杂费。
农产品加工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
收购发票
开具要求
4、“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收购的货物名称,属于农业产品的,仅限于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确定。选择相应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
6、按销售方逐笔开具,当日统一销售方可汇总开具,不得按多个销售方汇总开具;单笔收购金额5千万或当月累计收购金额2万元以上的,应将销售方身份证影印件存档并列入固定收购对象名册。
除另有规定外,收购发票仅限于福建省(不含厦门)范围内使用。严禁跨规定的区域使用收购发票!
农产品加工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
收购发票
开具要求
农产品加工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
领用收购发票一般以1个月的使用量为限,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对于非季节性收购原因连续3个月实际使用数量低于核定领用数量,或者属于本地的固定收购对象已经纳入税务登记管理的,应当予以核减。
收购单位应按规定留存备查与收购业务相关的原始凭证和记录,如运费单据、计量记录、验收单、入库单、付款凭证等,并与收购发票内容对应。单笔收购金额2万元以上的,应有金融结算原始凭证和记录;属于送货上门的,应有销售方签字确认的书面声明。
收购发票应在开具时间所属月份进行核算。属于税法规定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应在开具时间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否则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属于纳税人固定收购对象的,应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将其纳入税务登记管理,并根据下列资料核实其生产能力,供应有关发票:
(1)土地等不动产权属或租赁证明;
(2)购进原材料、设备的合同或发票;
(3)工资支付标准;
(4)有关部门提供的单产数据和价格标准;
(5)其他证明材料。
纳税人应按规定留存备查上述资料。
农产品加工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
征管基础
农产品加工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
账证管理
1、纳税人应按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1)对购进的各类农产品,应按供货对象(农业生产者、非农业生产者)分大类、品名、数量、金额等,设立“生产企业收购农产品日记账”;
(2)加工产品领用外购农产品应设立“生产企业耗用农产品日记账”
(3)设立原材料、产品或半成品仓库账簿,库存实物按月盘存,发生盘盈(亏)情况的,应及时登记调整库存账簿;
(4)委托加工业务应按《委托加工业务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设立“委托加工物资”科目进行核算;
(5)设立职工工资表和企业职工名册;
(6)收付结算资金应按现金、银行存款、资金往来等科目设置日记账,准确反映资金流动情况。
农产品加工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
账证管理
2、应完整提供会计核算所需各种记账凭证和相关原始单证;健全过磅、检验、入库、出库、收款、付款等环节管理制度;对购进、销售(耗用)农产品的主要环节必须有专人负责。
(1)收购农产品应按日逐笔登记收购日记账,按月填制《农产品月收购汇总表》。对每月收购农产品所支付的货款应进行登记,填制《农产品收购资金支付情况表》。除取得(开具)合法有效发票外,还应留存备查相应的单证,作为原始凭证附件:
①计量记录、验收单、入库单、运费单据、付款凭证等;
②大宗收购农产品(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属于自产的,应附销售方提供的自产证明;
③外出收购农产品的,应附《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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