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灯领用管理制度
1、矿灯由矿灯充电室统一保管和发放,每个入井人员必须随身配戴矿灯。
2、充电室必须对矿灯编号,发放时执行专人专号制度,并如实作好领退记录。
3、充电工在发放矿灯时,必须认真检查其完好性能,失爆的矿灯、不能满足照明时间要求的矿灯、坏损的矿灯严禁发放,发现问题必须及时处理报告。
4、任何人非正常使用导致矿灯损坏,必须照价或加倍赔偿。井下不得拆卸、修理矿灯,不得用矿灯电源作他用。
5、入井人员在出井时必须立即将矿灯归还充电室,当面作好交接。任何人不得随意将矿灯供给他人干私事。
6、充电工与领用人员发现矿灯损坏、丢失必须分清责任,作好记录,并及时报告。
7、充电工必须每班清点出入井人员的情况、矿灯领退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报告。
8、充电工必须对全矿矿灯经常进行检查维修,认真作好记录,及时申报更换或检修坏损的矿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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