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医疗机构评审管理办法及相关指标简介
浙江省卫生厅医政处
等级评审管理办法总则
5年为一个评审周期。新建医院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3年后方可申请评审
省、市评审委员会分级评审的原则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制定原则:
●重视内涵建设,淡化硬件配置
●重视学科建设,弱化项目扩大
●重视信息管理,改变传统模式
●重视依法准入,避免盲目攀比
●重视人员素质,着眼持续发展
●重视日常考核,减少形式主义
●重视规范落实,保证医疗质量
等级评审管理办法细则
△医疗机构分三大类:综合性医院、中医院、专科医院
△各级各类医院评审分三级六等
△由卫生厅统一组织评审并授牌
综合性医院中,三甲、三乙、二甲医院的比例保持在1:3:6
△三甲医院名额全省共享
△三乙、二甲考虑区域分布
医院等级的确认
对具备所申请等级资格的医疗机构,以专家评分值为基础,由相应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综合评议后具名投票确认
名额超过该等级控制总额范围的,按申报级别低一级确认
凡超过本评审委员会认定权限的医疗机构,转下一级评审委员会确认
医疗机构等级实行有效期制
到期前六个月申报,到期不申报自动取消
评审的日常考核
评审与医疗机构的日常工作考核相结合
发挥各级医疗质控中心的作用,质控中心对医疗机构的质量抽查结果以20%的比例列入相应评审内容
等级评审管理办法组织及职能
设省、市两级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委员会
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协调下开展工作
接受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评审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
评审委员会职责
省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委员会负责全省三甲、三乙、二甲医疗机构等级的评审及认定工作
市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委员会负责辖区内的二乙、一甲、一乙医疗机构的评审及认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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