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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良县人民政府.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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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良县人民政府
关于严厉打击电捕鱼毒鱼炸鱼地笼捕鱼鱼鹰捕鱼等非法捕捞作业的
通告
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为牟取暴利,不择手段,在我县境内非法生产销售电捕鱼工具和其它非法捕捞工具,并在不同水域进行炸鱼、毒鱼、电捕鱼、地笼捕鱼、鱼鹰捕鱼等非法捕捞活动,严重破坏了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危害了河堤、库坝、行船的安全,给公共水域带来了严重的安全隐患,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为保护渔业资源,维护正常的渔业生产安全秩序,创造一个生态、和谐的环境,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及《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有关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在县境内不同水域从事炸鱼、毒鱼、电捕鱼、地笼捕鱼、鱼鹰捕鱼等非法捕捞活动,一经发现,当场没收爆炸物、毒鱼药品、电捕鱼机、非法捕捞渔船、地笼、鱼鹰等非法捕鱼设备、物资及渔获物,并视情节轻重,根据《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进行处罚:①根据实施办法第六章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未经批准使用电力捕鱼的处以200元~1000元罚款;②根据实施办法第六章第二十九条第五款之规定,地笼捕鱼的处以50元~1000元罚款;③根据实施办法第六章第二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未经批准使用鱼鹰捕鱼的处以50元~200元罚款;④根据实施办法第六章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炸鱼、毒鱼的处以200元~5000元的罚款;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非法捕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严禁非法买卖和制造炸药、毒鱼药品、鱼鹰和电捕鱼工具。对非法制造、买卖上述物品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五章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凡从事炸鱼、毒鱼及非法电捕鱼、地笼捕鱼、鱼鹰捕鱼活动的人员,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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