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空间作业安全
培训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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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泉林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二O一七年七月
一、有限空间作业基本知识介绍
1、有限空间
指封闭或部分封闭,未被设计为常规作业场所,自然通风或照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含氧量不足的空间。分为密闭半密闭设备、地下有限空间、地上有限空间三类。
其中密闭半密闭设备指船舱、贮罐、车载槽罐、反应塔(釜)、冷藏箱、压力容器、管道、烟道、锅炉等。地下有限空间指地下管道、地下室、地下仓库、地下工程、暗沟、隧道、涵洞、地坑、废井、地窖、污水池(井)、沼气池、化粪池、纸浆池(井)、下水道等。地上有限空间指储藏室、酒糟池、发酵池(罐)、垃圾站、温室、冷库、粮仓、料仓等。
2 有限空间作业
指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实施的作业活动。
3 危险有害因素识别
企业应针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识别。
有限空间危害、有害因素主要包括:
a)作业空间小,工作场地狭窄,通风不畅,照明不良,工作人员出入困难,不利于工作监护和施救;
b)作业空间内湿度较大,易发生电器设备设施漏电触电事故;
c)作业空间温度较高,作业人员能量消耗大,易疲劳;
d)存在酸、碱、易燃、易爆、有毒等具有一定危险性的气体和蒸汽、烟、尘等或存在缺氧或富氧环境,易引发窒息、中毒、火灾和爆炸事故;
e)作业场所位于地下时,受地质条件影响,存在冒顶、坍塌等危险有害因素;
f)作业场所进行高处作业或机械施工时,存在高处坠落、物体打击、机械伤害等危险有害因素;
g)作业场所位于交通道路上时,存在车辆伤害等危险有害因素;
h)其他危险有害因素。
二、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
(2013年5月20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企业(以下统称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与监督,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作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与监督,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者部分封闭,与外界相对隔离,出入口较为狭窄,作业人员不能长时间在内工作,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间。工贸企业有限空间的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确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工贸企业是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全面负责,相关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负责。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保障
第五条存在有限空间作业的工贸企业应当建立下列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
(一)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责任制度;
(二)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
(三)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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