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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企业职工医疗保险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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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企业职工的基本医疗,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
医疗保障制度,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的国有企业、县以上集体企业、私营企
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单一或混合型经济所有制企业职工(指企业所有从业人员,下同)
和离退休人员。
第三条 企业职工医疗保险遵循以下原则
(一)医疗保险责任由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承担;
(二)医疗保险水平应当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
(三)医疗保险实行企业管理与社会管理相结合;
(四)保证基本医疗,正确引导医疗消费,鼓励节约,克服浪费,强化对医患双方
的约束机制,实现医疗费用的良性循环。
第二章 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
第四条 医疗保险基金由社会医疗保险统筹金、单位医疗保险调剂金、个人医疗保
险帐户金(以下分别称社会统筹金、单位调剂金、个人帐户金)三部分组成,由企业和职工
个人共同缴纳。单位调剂金和个人帐户金由企业管理。
第五条 企业按在职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的 10%提取医疗保险费, 从福利费中列支;
离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费按实际使用额在劳动保险费中列支; 职工个人在增加工资的基础上,
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 1%缴纳医疗保险费 (离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医疗保险费) 。上述费用
按下列比例分别划入社会统筹金、个人帐户金和单位调剂金:
(一)社会统筹金。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由企业分别按上年度本企业工资总额的
3%和离退休费用的 8%计提, 于每季度第一个月 10 日前向所在区 (市) 社会保险机构缴纳。
(二)个人帐户金。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企业代扣,全部记入个人帐户;企业
提取的医疗保险费分别按下列基数和比例记入个人帐户:
1、 45 周岁以下的职工,每人每年按上年度本企业人均工资的 3%计提;
2、 45 周岁及其以上的职工,每人每年按上年度本企业人均工资的 5%计提;
3、退休人员,每人每年按上年度本企业人均退休费用的 8%计提。
(三)单位调剂金。在职职工的单位调剂金为扣除社会统筹金和个人帐户金后的金
额部分;离退休人员的单位调剂金由企业据实列支。
第六条 企业应当按规定预缴半个月的社会统筹金,作为医疗保险费用统筹的周转
金。
第七条 企业破产时,应当按有关规定清偿欠缴的医疗保险费。
第八条 社会统筹金支付发生困难时,财政予以支持。
第三章 医疗保险待遇
第九条 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费,先从个人帐户中支付;超过个人帐户额度的部
分,从单位调剂金中支付。从单位调剂金中支付的医疗费,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本人需按下
列比例负担:
(一)门诊医疗费:在本单位医院(保健站)或经本企业同意到定点医院就医的,
个人负担 10%;到其他社会医疗机构 (不包括私营医院、 个体医疗所) 就医的,个人负担 20 %。
(二)住院医疗费:在本企业医院(保健站)或经本企业同意到定点医院住院的,
个人负担 10%;经本单位批准到其它社会医疗机构住院的, 个人负担 20%;在非本企业医院
住院的,个人还要负担 10%的床位费。
(三)上述医疗费中的高新仪器检查治疗费,个人负担 30 %。
第十条 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属下列疾病之一,并在季度内累计
医疗费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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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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