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月 21 日零时 32 分,遭两车碾压的广东佛山女孩小悦悦离开人世,一朵含苞待放的小花
提前凋谢。
网络上充满悼念小悦悦的声音。截至记者发稿,仅新浪微博已有几千条相关留言: “天堂没
有来来往往的车辆” ,“愿天堂没有人心冷漠” ,,
一个年幼生命的离去, 带给我们的是巨大的心灵震撼, 她引发了一场关于道德危机的全社会
的大讨论。
人们开始反思: 如何才能让社会停止冷漠?如何才能让类似的惨剧不再发生?如何才能让见
义勇为者越来越多?
对此,部分律师、学者建议将见死不救、见危不助等行为入罪,也有很多学者表示,与其立
法惩处“见死不救” ,不如立法鼓励和保障“见义勇为” 。
见死不救罪是万不得已的手段
小悦悦事件发生后, 广东省各界开展了 “谴责见死不救行为, 倡导见义勇为精神” 的大讨论。
“为了鼓励见义勇为, 惩治见危不救, 有必要以立法的形式, 对见危不救的行为, 尤其是对
社会特殊人群,作出明确的‘惩恶’规定。 ”律师朱列玉认为,特殊人群应负担见危施救的
义务,比如规定公务人员见危不救,必须受诸如开除公职的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先进人士见危不救,取消各类荣誉称号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费汉定认为, “ 18 个路人见死不救,是受社会关系和社会
心理影响的,是整个社会缺乏信任的一个缩影,不能简单地归咎于司法裁判的负面影响。 ”
费汉定觉得,这不纯粹是司法问题,司法应该为改变这种社会现象确立正确的价值导向。
事实上,早在 2001 年全国两会上,就有 32 名人大代表建议刑法增加 “见危不救罪”和“见
死不救罪” 两项新罪名。 2009 年,湖北荆州 3 名大学生为救两名落水少年溺亡, 船老板 “见
死不救、挟尸要价” ,再次引发社会对见死不救的立法讨论。
反对将 “见死不救” 轻易入罪的理由主要是, 法与道德的关系不能随意模糊。 对于小悦悦事
件中 18 名路人的行为, 我们可以谴责他们道德缺失, 但不能说他们是 “犯了罪”,因为法律
并没有规定他们有必须救人的义务。
现实生活中的确发生过公民因为救人而惹上麻烦的事, 比如被诬赖为肇事者; 或是因为救助
不当, 扩大了损害; 或是救助时自己受到伤害, 使许多人在伸出援手之前有了顾虑。 这种正
常顾虑,如果被定位为一种“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显然是对刑法的滥用,刑法作
为惩处手段,必须恪守“最后的” 、“必须的” 、“万不得已”的底限。
可以想象, 如果见死不救或见危不助成为一项罪名, 很多人为此可以一遇事就躲着走, 以免
牵扯太多麻烦。
真要有什么人出意外了, 都躲得远远的, 连看看情况再做打算的可能性都大大降低, 这就违
背了立法初衷。
各地立法不同,同样见义勇为行为待遇不一
目前,我国规范和保障见义勇为行为的法规包括: 31 个省(区、市)出台的地方性法规中
的 19 个条例、 8 个规定、 4 个办法。
全国人大常委、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郑功成认为, 地方五花八门的立法必然造成同一种见义勇
为行为所受到的待遇不一致, 只有通过国家立法来保障见义勇为者的权益、 确立褒奖见义勇
为行为的制度,才能在全国范围内形成统一的好制度。他建议: “如果制定专门的见义勇为
法律还需要一定时间和条件的话,
10月21日零时32分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