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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状-陈针鼻.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8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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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状
申诉人:陈针鼻,男,197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朝阳镇孚美村孚美537号。
申诉人因与陈芋头、陈来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对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2007)文刑初字第9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和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漳刑终字第24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所认定之申诉人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及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判处申诉人有期徒刑十三年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撤销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2007)文刑初字第9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和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漳刑终字第24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对申诉人作出合情合理的公正判决。
事实与理由:
一、两级法院认定申诉人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属于误判错判
本案涉及到的相关被告人,平时确实经常在一起,交往比较密切,但是这都是奠基于亲情与乡情之类的自然感情之上,无可厚非。法院却将这种建立在长幼、辈分之上的自然关系认定为是申诉人对其他人进行组织、领导的反映和证据。实在是无中生有。
判决和裁定认定申诉人和被告人陈芋头,陈来顺共同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但真实情况却是:申诉人和陈芋头、、性格方面不合,长期以来关系都不是很好、平时很少交往,甚至经常闹矛盾、吵架,这是大家都知道的事情。因此,怎么可能在一起“共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呢?!原审判决也事实上反映了这个情况:判决所认定的所有犯罪事实,其中没有一起是由申诉人和陈芋头、陈来顺共同实施的!申诉人和陈芋头、陈来顺等人各自都有各自的生意领域,平时从来不合作,办事情也从不商量,而原审判决却认定申诉人与陈芋头、陈来顺“共同”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知道此处“共同”从何而来?!实属误判。
两级法院把申诉人教人习武与带人一起做生意赚钱认定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手段;将申诉人等基于亲情而形成的“二哥”、“小弟”之辈分关系混同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之间的等级关系;无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必须是共同故意犯罪这一根本特征,将本案20余位被告人所交叉乃至单独实施的27起犯罪事实简单地累积在一起,当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行为,从而认定申诉人等构成所谓黑社会性质组织,显属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偏颇,是明显的误判、错判!
而且,申诉人及其他被告人根本不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所必备的基本特征,缺乏经济实力,没有任何保护伞和关系网,也缺乏对抗社会的实力,申诉人及其他被告人平时可能确实喜欢吵吵闹闹,但是绝对无法达到犯罪集团的要求,更不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危害程度,充其量仅为在一定区域、一定范围内的不稳定因素而已。然而,两级法院却认定申诉人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并援引我国刑法第二十六条认定申诉人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系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对其进行处罚,违背了罪责自负和罪刑相适应的法律原则,实在难以让申诉人服判!!这是出入人罪的表现,是对人权的极大侵犯!申诉人请求法院对本人作出公正的判决!!
二、申诉人根本没有指使苏义丰等人对黄清建等人实施伤
害行为
这从下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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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