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高厅﹝2016﹞3号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级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加强高等学校实践育人工作,提升大学创新人才培养能力,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现将《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教育部办公厅
2016年12月3日
教技[2015]3号
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实施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升大学创新人才培养能力,加强实践育人工作,进一步推进实验教学改革,促进优质教学资源整合与共享,规范和加强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以下简称示范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示范中心是高等学校组织高水平实验教学、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重要教学基地,是教育部依托相关高等学校建设的台。
第三条示范中心主要任务是坚持立德树人,聚焦国家人才战略和社会发展需求,紧扣高等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开展实验教学研究,创新实验室管理机制,探索引领实验教学改革方向,共享优质实验教学资源,以高水平实验教学支撑高质量人才培养工作。
第四条示范中心实行“教学为主、开放共享、定期评估、动态调整”的运行机制,坚持育人为本,创新引领,科教一体,产教融合。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教育部是示范中心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示范中心发展的方针和政策,编制发展规划,发布立项指南。
(二)制定示范中心管理办法,指导示范中心的建设和运行。
(三)组织或委托相关机构开展示范中心遴选、立项建设,根据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评估检查结果,提出调整或撤销名单。
(四)组织或委托相关机构组建示范中心协作组织,推动示范中心开展国内外交流。
第六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区域省级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发展政策和规划。
(二)做好本区域省级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立项建设、评估和检查工作。
(三)指导本区域示范中心的运行和管理,组织、监管区域内示范中心的对外交流合作。
第七条高等学校是示范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的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一)将示范中心建设和基本运行经费纳入学校年度预算;在重点改革推进,人才引进和队伍建设、自主选题研究等年度计划中对示范中心给予重点支持;提供人力资源、实验场所和仪器设备等条件保障。
(二)组织示范中心的申报、论证,定期做好自评自查工作。
(三)审议并确定示范中心名称、发展规划和目标、组织结构等重大事项的调整,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教育部备案。
(四)制定示范中心运行管理的实施细则,负责日常监督管理,组织示范中心年度考核。
(五)聘任示范中心主任,组建教学队伍和管理团队。
第三章立项与遴选
第八条教育部根据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人才培养和学科发展的需要,结合示范中心建设整体布局,会同高等学校主管部门,不定期发布立项指南,组织开展示范中心的立项建设。
第九条示范中心立项申请的基本条件:
(一)人才培养目标明确,实验教学体系完备,实验教学方式方法特色鲜明,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培养成效显著,具有典型示范意义;有承担国家和地方教学改革的能力;具备开放共享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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