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三言两语
有必要立法完善
引言短
一遗弃罪概述,
1概面特征
2遗弃罪立法严格说明现代
基础历史严格总结为立法严格少点
1古代遗弃罪立法规定总结,归纳
2 近现代
3 现行表述时放进去
三我国遗弃罪立法问题1 具体2 3
具体影响司法适用落后调整分析
完善时县借鉴
四国外遗弃罪立法借鉴
总结内容提炼1法条规定 2 3考虑我国国情
核心我国关于遗弃罪立法完善充分
1主体扩张
2客体
危害程度
刑罚完善
转化犯和加重犯
论重
对弱势群体加强保护婚检是应该保持的
5000字
论遗弃罪的立法完善
引言:
随着中国第一个弃婴岛于2011年在河北省石家庄市社会福利院设立,我国已有越来越多的弃婴岛出现在人们身边,目前山东、河北、天津、内蒙古、黑龙江、江苏、福建等省区市已建成数十个弃婴岛并投入使用。2013年7月,民政部在总结地方经验的基础上,下发《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国儿童福利和收养中心开展“婴儿安全岛”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弃婴岛试点工作。众所周知,设立弃婴岛提高了弃婴的存活率,降低了婴儿遭受二次伤害的风险,体现了我国
“以人为本”的核心理念,真正做到“幼吾幼以及人之幼”,保障了弃婴的生命安全。与此同时,也不乏反对的声音存在,今年3月10日,南京外国语学校教科室主任朱善萍就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明确提出反对设立弃婴岛,并表示此举变相鼓励了弃婴行为。她认为,弃婴本来就是违法行为,弃婴岛的存在大大助长了这种行为的发生,不利于我国遗弃罪的宣传普及工作。
1我国古代遗弃罪立法发展
(建议改为:
一、遗弃罪概述
(一)概念
(二)特征
(三)历史沿革
遗弃行为是一种传统的犯罪行为,我国法律关于遗弃行为的规定自古便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封建伦理道德的影响。由于历代统治者为维护其统治需要,不断加深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家族本位的宗法思想,使得我国遗弃罪的法规经历了一个漫长的演变时期。从夏朝开始出现的关于不孝罪的初步规定,到唐朝用成文法律对不孝罪作出的明确规定,再到明清时期对遗弃行为作出更加具体全面的解释,我国古代关于遗弃行为的规定得到逐步完善,并被我国儒家法学思想打上深深的烙印。清末以后,随着外国列强的入侵,我国关于遗弃行为的规定开始吸收外国的先进思想,逐渐具有了现代刑法上的基本理念。
我国古代的传统法制非常重视对“三纲五常”的维护,它不仅是礼教的核心,更是体现出古人将礼法相融合的宗旨。“一准乎礼"的提出长期以来一直受到统治者及封建贵族体系的拥护,其原因莫过于,“礼"“孝”等的主张有利于维护封建宗法等级制度,“非孝事君不忠”等类似的主张对维护封建统治阶级皇权的稳定起到了不可磨灭的作用。例如,“礼"主张“亲亲”、“尊尊”,即维护“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的人际关系;而“孝"则更是封建伦理制度的核心组成部分,违反孝义的行为常常被列入重罪之中。由此,根据出乎礼教,必入刑法的儒家思想,我国古代通常会把不忠、不孝规定为十分严重的犯罪,大多是通过不孝罪的形式对遗弃行为进行惩罚。
不孝罪的历史十分久远,早在夏朝便业已形成。《孝经·五刑章》便是记载了“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由此可见,不孝罪的情节之严重。商朝则援用夏法,同样以不孝罪为重罪,《吕氏春秋·孝行》引《商书》“刑三百,罪莫大于不孝"。到了西周,为了保护宗法制度,除了重惩“大灭乱天道”的不孝罪外,还出现了“不悌”、“不友"、“不睦”、“不姻”、“不敬祖”等许别的罪名。这些犯罪被视为“元恶不憝”,会同时受到宗教和法律的严惩。进入封建社会,作为封建法制创始的秦律也有了关于不孝罪的规定,但对不孝罪的入罪范围和不同行为的量刑差异尚无明确的法律条文,例如在《法律问答》中有相关记载:
“免老告人以为不孝,谒杀,当三环之不?不当环,亟执勿失。”到汉代,自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后,我国法律便开始奉行“引礼入律”的儒家思想,更是有“无尊上,非圣人,不孝者,斩首枭之。”的说法。到了经济社会都相对发达的唐朝,出现了集我国古代刑法之大成的《唐律疏议》,其中对不孝罪更是做出了进一步的划分,其中的“供养有阙”就是指子女对父母的不予赡养的遗弃行为;“堪供而阙”是不孝罪的另一种表现,即子女明明具有供养的能力却故意不赡养父母的行为。这一法条更是为现代遗弃罪的演变提供了雏形。宋元明清在沿用唐朝法条的基础上,提高了对“礼”的要求,除了供养父母外,加大了对“鳏寡孤独老弱残疾不能自存”利益的保护,从而大大增加了遗弃罪保护对象的范畴。这是封建法律的一个创新性的发展,使当时的遗弃罪理论得到了进一步完善。近代以来,随着列强入侵,外国思想传入中国,清政府开始大规模的修律运动,其中就有《大清新刑律》的“依法令、契约担负扶助、养育、
遗弃罪论文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