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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人大任命的干部进行法律知识考试的思考
坚持对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干部进行法律知识考试制度,是深入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提高,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更好地落实“三个代表”要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实践探索中的具体做法
四川省是全国较早推行法律知识考试的省份之一。自上个世纪 90 年代初以来,据不完全统计,全省 90%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制订并坚持了法律考试制度,使一大批各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学习和掌握了必备的法律法规知识,为推进依法治省进程作出了应有贡献。
南充市是我省较早推行法律知识考试的地级市之一。1993 年撤地设市建立市人大常委会后不久,常委会即研究建立了法律知识考试制度,开始对拟任命人员进行法律知识考试。1998 年 7 月,成都市人大常委会在组织了为期一周的法律知识学习培训后,首次对拟任命的 49 名新一届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进行了法律知识考试,市人大常委会两名副主任、秘书长及市委组织部副部长自始至终在考场巡考。此举在社会上产生了积极影响。资中县是我省最早推行法律知识考试的县之一。1995 年 8 月,该县人大常委会首次对 115 名“两院”的拟任命人员进行了考试,拉开了全省县级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法律知识考试的序幕。
到 1999 年底,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均推行了法律知识考试(少数民族个别县因条件限制除外),并在具体实践过程中相互交流、借鉴,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总结起来,普遍的做法是:
(1)出台关于法律知识考试的规范性文件,建立考试制度。(2)组建考试的组织领导机构。由人大常委会领导担任考法领导小组组长,相关专委会和办事机构负责人以及部门负责人为成员,人大法制(内司)委或人代工委、法工委具体实施。(3)组织人员制作试卷,考试内容分为公共法律、专业法律、基本知识等几部分。(4)在统一组织进行了考前培训后参加考试(没有培训条件的由参考者自学),由人大常委会领导及法制委员会、人代工委、组织部、司法局、监察局等负责人巡考、监考。(5)由人大常委会组织人员统一阅卷。考试实行 100 分制,以 60 分为及格,及格者方可提请任命。不及格者可申请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者不再提请任命。(6)考试成绩存入干部个人档案(一般未对外公布),作为选拔任用干部的依据之一。
存在的问题
推行选举、任命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尽管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已有了近 10 年的实践经验,但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也不容忽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思想认识有差距。一是各级领导干部认识上有差距。不少领导干部对选举和任命前法律知识考试的目的、意义缺乏正确的认识,认为有党委组织部门把关,人大考法是“多此一举”。
因此在思想上不重视,工作上不支持。有的表面上重视,实际工作中敷衍。二是被考者认识上有差距。不少被考者缺乏基本的法律知识,法制观念淡薄,人大意识欠缺。认为人大组织考试是“吃了饭没事干!”即使参加了考试, 也是不得已而为之,为考试而考试。三是人大干部认识上有差距。不少人大干部认为考试只是一种形式和程序,没必要“小题大作”,搞得那么严肃、逗硬,因而,存在好人主义思想,工作中出现出题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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