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 一定范围内)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保密法》自( 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3. 国家秘密受( 法律)保护。任何( 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4. 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5. 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 绝密)、( 机密)、( 秘密)三级。
6.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 30年),机密级不超过( 20年),秘密级不超过( 10年),国家秘密保密期限已满的应自行解密。
7. 机关、单位对承载国家秘密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载体以及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应当做出( )。存储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媒体,应按所存储信息的最高密级标明密级,并按相应密级的文件进行管理。
8. 存储、处理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按照( 所存储信息最高级)实行分级保护,应按(相应密级的文件)标准配备保密设施、设备。
9. 严禁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涉密信息)。
10. 不得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携带、( 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
11. 禁止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禁止在( 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
12. 机关、单位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国家秘密事项,或者任用、聘用的境外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
13. 举办会议或者其他活动涉及国家秘密的,主办单位应当采取(保密措施),并对参加人员进行( 保密教育),提出(保密要求)。
14. 机关、单位应当将涉及绝密级或者较多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的机构确定为(保密要害部门),将集中制作、存放、保管国家秘密载体的专门场所确定为(保密要害部位),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配备、使用必要的技术防护设施、设备。
15. 在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按涉密程度分为(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一般涉密人员),实行分类管理。任用、聘用涉密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16. 涉密人员应当具有(良好政治素养)和(品行),具有胜任涉密岗位所要求的(工作能力)。涉密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17. 涉密人员上岗应当经过( 保密教育培训),掌握保密知识技能,签订(保密承诺书),严格遵守(保密规章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
18. 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实行(脱密期管理)。在脱密期内,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保密义务),不得(违反规定就业),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知悉的国家秘密)。
19. 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维修、销毁等业务的企事业单位,应经过(保密审查),机关、单位委托企事业单位从事此业务,应与其签订(保密协议),提出(保密要求),采取(保密措施)。
20.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机关、单位存在泄密隐患的,应当要求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对存在泄密隐患的设施、设备、场所,应当(责令停止使用);对严重违反保密规定的涉密人员。应当建议有关机关、单位给予(处分)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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