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周庄金属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江阴周庄金属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市场管理,规范现货电子交易行为,保障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交易所制定的各项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易所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依法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罚。
第三条凡在本交易所从事现货电子交易及其相关业务活动的单位和人员,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证据
第四条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材料,包括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视听材料、电子记录、鉴定结论等。
证据应当在调查核实后才能作为认定和处理违规行为的的事实依据。
第五条对于当事人陈述或证人证言,调查人员应当制作笔录。调查笔录应经当事人或证人核对无误后签名确认。
第六条书证、物证的提取应当制作提取笔录,注明提取的时间和地点,并由被调查人签名。被调查人无法签名的,由见证人签名。
第七条视听资料、电子记录的收集应当注明收集或制作的时间、地点、方式、使用的设备及保存的条件,并由被调查人或见证人签名。
第八条鉴定结论应当由交易所认定的有权鉴定单位做出,并由鉴定单位和鉴定人盖章签字。
第九条调查人员在日常检查和专项调查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滥用职权。对违反规定的,交易所根据不同情节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三章稽查
第十条稽查是指交易所根据其交易、结算、交收等规章制度和交易所与相关各方签署的书面协议,对交易会员、交易商、指定结算银行、指定交收仓库、质检机构及交易活动关联方的交易行为或业务活动进行的监督和检查。
稽查包括日常检查和专项调查。
第十一条交易所履行监管职责时,有权行使下列职权:
(一) 查阅、复制与交易有关的信息、文件和资料;
(二) 对交易会员、交易商、指定交收仓库等单位和人员涉嫌违规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
(三) 要求被调查者在限定时间内以口头或者书面等方式如实申报、陈述,说明有关情况;
(四) 制止、纠正、处理正在或者将要发生的违规行为;
(五) 交易所履行监管职责所必须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交易会员、交易商、指定结算银行、指定交收仓库、质检机构及交易活动的关联方应当自觉接受交易所的监督,积极配合、协助交易所履行监管职责。
第十三条交易所设立投诉、举报电话。投诉、举报人应当身份真实、明确;投诉、举报人不愿公开其身份的,交易所应该为其保密。
第十四条对于日常检查工作中发现的、或者投诉举报等途径获得的线索进行审查后,认为确有涉嫌违规行为发生的,交易所应当予以专项调查。
第十五条对于专项调查的违规案件,交易所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应当由两名以上(含)调查人员参加,并出示交易所的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着利害关系或者有着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情形的,应当申请回避。
被调查人员认为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着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调查结果的,有权申请该调查人员回避。交易所认为调查人员应当回避的,应指令其回避。
调查人员的回避,由交易所总经理决定。
第四章限制措施
第十七条交易会员、交易商、指定交收仓库等涉嫌重大违规时,为防止违规行为所导致的危害后果进一步扩大,确保违规案件的有效处理,交易所有权对上述机构或人员采取下列措施:
责令说明情况;
中止登录电子交易系统;
限制出金;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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