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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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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冀政〔2012〕54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2〕9号)精神,促进全省人口合理有序流动,加快新型城镇化进程,推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家有关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遵循城镇化发展规律,统筹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促进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引导非农产业和农村人口有序向建制镇和城市转移。加强配套政策措施的有效跟进,消除农村居民向城镇转移的体制性障碍,保障进城转户人员合法权益,逐步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以满足符合条件的农村人口落户需求,进一步推进全省城镇化进程。二、基本原则(一)统筹兼顾,服务大局。正确处理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与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进步的关系。通过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促进社会管理创新、城乡结构调整、城镇化进程和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二)综合配套,协调发展。通过管理创新和调整完善,充分整合社会资源,建立配套政策保障体系,制定切实有效的跟进措施,创造有利于人口向城镇集聚的社会环境,让农村居民进城转户后能够享受同等基本公共服务保障。(三)因地制宜,有序推进。坚持从实际出发,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和城市综合承载能力的发展水平,特别是容纳就业、提供社会保障的能力,分步骤、分阶段、分区域放宽小城镇和城市的落户条件,积极稳妥地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四)坚持自愿,保障权益。充分考虑农民的当前利益和长远生计,尊重农民在进城和留乡问题上的自主选择权,切实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三、迁移政策(一)在县级市市区、县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职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二)在设区市市辖区有合法稳定职业满1年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对城市发展需求大,并且城市综合承载能力较强的地方,可以根据当地实际适当放宽职业年限的要求;城市综合承载压力大的地方,可以对合法稳定职业的范围、年限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范围、条件作出更严格的规定,同时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长期在当地务工、经商人员的城镇落户问题。参加社会保险的具体年限由所在地设区市政府制定。对在上述地方暂不具备落户条件的人员实行居住证制度,及时采取服务管理措施,着力解决这部分农民工在劳动报酬、子女上学、技能培训、公共卫生、住房租购、社会保障、职业安全卫生等方面的突出问题。四、完善配套政策措施(一)依法保障农民土地权益。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现阶段,农民工落户城镇,是否放弃宅基地和承包的耕地、林地,须尊重农民本人意愿,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收回。鼓励农民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林地承包经营权,建立农村土地自愿退出补偿机制,对自愿放弃农村土地的农村居民给予合理补偿。坚持土地用途管制,不得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禁止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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