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会计准则和税法处理差异总述
第一节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处理差异概述
一、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收法律制度
(一)企业会计准则体系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发布了新修订或制定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会计准则;2006年I0月30日,又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建立了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从而实现了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实质性趋向。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在会计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在企业会计法律体系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属于法律,是会计的根本大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属于行政法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属于部门规章;具体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属于规范性文件,《企业会计准则》作为会计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强制性特点,要求企业必须执行,否则就属于违法行为。
会计作为一种技术规范,有着严密的结构和层次。《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由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准则应用指南和解释公告等组成。财政部发布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时,首先要求上市公司自2007年I月1日全面执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要求,中央国有企业应在2008年年底前全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2006年年末,中国证监会为推进《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要求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自
2007年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2009年1月1日起,《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范围进一步扩大,包括农村信用社和相当部分省市的国有企业等。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不再执行旧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未执行会计准则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或《小企业会计制度》。
(二)税收法律制度体系
我国现行税收法律体系是经过1994年工商税制改革后逐步形成并完善的。税收法律制度体系包括:
第一、税收法律。税收法律是由全签署颁布,在全国范围内普遍适用。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税收行政法规。税收行政法规是经国务院常务委员会通过、以国务院总理令公布,效力低于法律,高于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8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08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2008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2008年修订)。第三、税收部门规章。税收部门规章是由全国税务主管行政部门(国家税务总局)以部长令的形式公布。第四、税收规范性文件。税收规范性文件由各级税务主管部门以部门文件形式印发。
二、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的根本原因
1、目标不同。
①税法目标。
税法的目标主要是培植税源、组织财政收入,发挥对社会经济进行宏观调节和公平税负的作用,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由于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目标和作用的差异,两者有时对同一经济行为或事项作出不同的规范要求,如税法为了保障税基不被侵蚀,在流转税法中规定了视同销售行为作为课征对象,而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必须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才能确认收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为例,其主要目的是公平税负和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完成;而制定会计制度、会计准则的主要目的是真实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过程和结果,遵循客观性、可靠性、谨慎性原则。由于目标的不同,最后产生的相关项目确认的标准就会不同。最典型的差异,如: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末核定的各项准备金不得在税前扣除;而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可以计提各种资产减值准备,并将其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又如:税法将国债利息作为免税收入,而会计准则规定据实计算投资收益。因此,企业必须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等会计规范对经济事项进行核算与反映,依据税法计算纳税。
②会计目标。
会计目标是向财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报告使用者
做出经济决策。
2、调整对象不同。税法的调整对象是税收征纳关系,会计法规调整的对象是会计法律关系。税法调整规范的对象主要是"对谁征税、对什么征税"、"征多少税:、"如何交税"、"什么时间交税"等税收征纳关系,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平等;会计法规调整规范的对象主要是对经济交易或事项"如何进行确认"、“如何进行计量"以及"如何进行报告"等会计法律关系,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会计信息利益相关者处于平等的地位。
3、立法程序及技术要求不同。税法确定的是普遍性的利益分配关系,公平和效率是其基本原则,所以税法的制定必须经过较严格的立法程序并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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