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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修正).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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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发布《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西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长孙文盛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山西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在村庄、集镇进行生产建设和公用设施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违反规划的规定建设住宅的,由乡级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处罚。”二、将第二十三条第一项修改为:“未取得设计资质证书或村镇规划设计专项证书而承担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工作范围设计的,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将第二十三条第二项修改为:“未取得施工资质证书或资质审查证书承担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工程范围施工的,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将第二十三条第四项修改为:“未按设计图纸进行施工或者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的,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并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三、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对公民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山西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在《山西政报》上重新公布。山西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1994年11月8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发布1997年10月25日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西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正发布) 全文第一条为实施国务院发布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外的村庄、集镇进行规划建设, 除国家征用集体土地建设的项目外,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查处违法行为。(二)指导和监督检查村庄、集镇规划的编制、调整、实施。(三)组织编制和审定村庄和集镇住宅及乡(镇)村的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筑工程的标准设计和通用设计。(四)对村庄、集镇的住宅、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项目进行审查及选址、定点。(五)对村庄、集镇房屋的产权、产籍进行管理。(六)对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施工活动的单位和个体工匠的资质进行审查管理。第五条乡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编制、调整、变更村庄和集镇规划,并监督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实施。(二)审批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的开工申请,并负责现场放样、验线。(三)对村庄、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进行管理。第六条村庄、集镇的建设必须编制规划。村庄、集镇规划包括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建设规划。第七条村庄、集镇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县城规划、农业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并与国土规划、区域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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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xzh05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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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