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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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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维护预售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长春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其商品房预售资金的存入、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买受人所支付的购房款。  第四条市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负责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遵循专款专户、专款专存、专款专用的原则,采用全程全额的监督管理方式。  第六条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当确定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银行。  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一个预售许可申请对应一个账户的原则,在监管银行设立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并与管理机构、监管银行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第七条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当在预售方案中明确预售资金监管的以下事项:  (一)项目工程建设费用;  (二)项目用款计划;  (三)选定的监管银行,并提交商品房预售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四)监管账户名称、账号;  (五)涉及的其他情况。  第八条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在公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当将监管账户一并公布。  第九条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应当将监管账户在商品房销售场所予以公示。  第十条买受人在购买预售商品房时,应当将购房款直接存入监管账户。开发企业依据买受人提供的监管银行收款凭证为其出具购房票据。  开发企业不得直接收存商品房预售资金。  第十一条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用于该商品房项目的工程建设。  第十二条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该商品房项目的工程建设进度,分期申请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  (一)达到以下工程建设进度的,可使用存入商品房预售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三十:  1、三层以下(含三层)的,完成基础和结构工程;  2、四层以上(含四层)有地下室工程的,完成基础和首层结构工程;无地下室工程的,完成基础和四层结构工程。  (二)达到主体结构二分之一的,可使用存入商品房预售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三)达到主体结构封顶的,可使用存入商品房预售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七十;  (四)达到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的,可使用存入商品房预售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九十;  (五)预售商品房完成初始登记后,可使用剩余的商品房预售资金和商品房预售资金的全部利息。  第十三条开发企业申请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时,应当向管理机构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申请;  (二)经核验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三)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建设进度施工完成证明。  完成商品房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及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其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开发企业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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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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