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汕头市财政局广东省汕头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失业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完善失业保险费率浮动机制,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预防失业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条例》、《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参加本市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实行浮动费率。
第三条【概念界定】本办法所称的失业保险浮动费率,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本市失业保险基金结余率、用人单位失业保险申领率等因素,确定是否实施基准费率浮动,并以用人单位失业保险基准费率为基础,确定用人单位失业保险缴费费率。
失业保险基金结余率,是指本市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支出的差额与收入之比。
失业保险申领率,是指年领取失业保险金总人数(含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人数)与年平均参保人数之比。
失业保险基准费率,是指国家和省确定并公布的失业保险缴费费率。
用人单位失业保险缴费费率为用人单位缴费系数乘以失业保险基准费率之积。
第四条【浮动周期】本市失业保险费率的浮动周期为两年。首次费率浮动从2018年7月1日起实施,浮动周期从2018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首次失业保险申领率考核时间为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今后以此类推。
第五条【浮动档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以下情形确定用人单位浮动档次及缴费系数:
第一档:用人单位上两个自然年度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小于或者等于本市上两个自然年度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60%的,;
第二档:用人单位上两个自然年度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大于本市上两个自然年度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60%且小于或者等于140%的,;
第三档:用人单位上两个自然年度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大于本市上两个自然年度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140%的,缴费系数按1计算。
第四档:用人单位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不满24个月的,。
第六条【中止浮动情形】本市上两个自然年度失业保险基金结余率低于10%的,下一浮动周期失业保险费率不实行浮动。
第七条【限制浮动情形】用人单位在上两个自然年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当次浮动周期失业保险缴费费率不实施浮动:
(一)用人单位欠缴失业保险费的;
(二)用人单位未为职工开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或未及时报送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职工名单,致使职工无法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
(三)用人单位弄虚作假,为不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办理失业保险参保手续的,虚报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职工信息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费率浮动程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按照本办法定期拟订本市失业保险浮动费率的实施方案,将拟实施费率浮动的用人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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