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协议书
甲方:
乙方:000有限责任公司
有效期限:自本协议签定之日起至竣工验收之日结束。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明确甲乙双方安全生产的权利、义务及责任,保障人身安全和企业财产安全,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
一、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危害:
甲方郑重告知乙方,在我公司总承包施工期间,可能存在以下危险危害,乙方应积极采取有效安全措施消除这些可能存在的危险危害,防止发生任何安全、环保事故。
1、爆炸、火灾、放射性物质危害、油料、燃料及其他有毒物质泄露等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
2、因违反操作规程、违章指挥及管理疏漏等原因造成高处作业、临时用电等施工作业事故;在生产过程中,造成机械器具、电力设施设备事故;以此引发的危险危害。
3、在施工过程中,施工企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所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等人员事故危险危害。
4、无证操作特种设备;起吊时安全设施不完善;以致引发的危险危害。
5、乙方车辆及其所雇佣车辆在施工区道路行驶时因违章驾驶可能引起的危险危害。
6、乙方及其分包商所携带的钱物、设备、材料等应自行看管好,防止失窃所引起的损失。
7、因不可抗力带来的潜在危险危害。
二、生产安全、环保责任风险的承担
1、在工程承包期间,因甲方强令乙方违章作业等原因造成乙方对协议所述的危害难以消除而带来的生产安全、环保责任风险,给乙方和第三人造成人身伤害和企业财产损失的,由甲方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2、工程承包合同签订后,整个建设工程在乙方管理和控制下,因乙方原因对本协议所述的危害未加以消除而带来的生产安全、环保责任风险,给甲方和第三人造成人身伤害和企业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损失赔偿责任,乙方损失自担。
3、施工方施工作业活动,可能危及其他工程服务生产安全的,乙方应与第三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之间安全生产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及责任;由于事故责任,造成甲方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由责任方承担损失赔偿责任;乙方与第三方之间责任不清时,由乙方、第三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乙方应本着“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因乙方所另外雇佣人员及其车辆或分包商对给甲方或第三人造成人身伤害和企业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损失赔偿责任,乙方损失自担。
5、因乙方原因对本协议所述的危害未加以消除而带来的生产安全、环保责任风险,造成乙方人员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乙方损失自担。
6、乙方及其分包商在我公司总包施工中所携带钱财、设备、材料等物品如有丢失,可告知甲方协助调查,如属非甲方原因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及分包商自行承担;如发现乙方或其分包商所雇佣员工盗窃物品财物时,由乙方承担财产损失,情节严重者,甲方有权将事故责任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7、由于不可抗力(如雷电、洪水等)造成合同项目施工作业事故及生产损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其相应的损失。
三、检查与监督
1、甲方依据本协议对乙方承包的工程服务项目的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在检查过程中,若发现事故隐患或潜在的不安全行为、不安全状态,甲方监督人员有权向乙方发出《隐患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
(1) 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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