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金融法对我国影子银行监管制度的影响摘要:在当今的法制经济形态下,任何个体,企业或者政府公共机构都应严格遵循法律的规章制度。银行业的稳定发展也需要法律的支持和保障。影子银行作为一种全新的金融体系,其发展的稳定性受到监管制度构建的影响。而监管制度又是基于金融法的视角下去构建和完善的。目前,影子银行的发展不成熟,其监管制度仍不完善,监管层相互间的排斥,监管内容重叠以及监管范围不清等问题层出不穷。本文首先对我国影子银行的内涵进行简单分析,继而介绍了影子银行监管制度的法律现状。基于此,提出了影子银行监管制度在金融法视角下的构建。以期为我国影子银行的有效监督和稳定发展提供指导意义。关键词:影子银行;监管制度;金融法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化的发展,个体、社会团体和企业等机构对金融流动的需求增加。我国在利率和信贷上的严格管控,促使了市场上货币与资本的制度性分离。大型的或者国有型的企业在融资渠道上相比中小企业更胜一筹。同时,由于银行利率的市场化改革步伐加快,利率上的低回报造成了民间资金的流动方向多样化。由于融资体制的不完善和投资去向的多样化,使我国影子银行快速发展。在快速繁荣发展的同时,其监管问题逐渐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如何保证银子银行在发挥信用创造功能的同时平稳发展值得思考。二、影子银行的内涵“影子银行”的概念于2007年由美洋投资管理公司执行董事麦卡利(McCulley)首次提出。虽获得快速发展,其定义却没有统一的界定。在国外比较权威的说法是由美国纽约联邦储备银行发布的报告《影子银行》对此的定义。即是从事期限、信用和流动性转换,但不能获得中央银行提供的流动性担保或是公共部门提供信贷担保的金融中介。我国大部分的研究学者将影子银行定义为:存在银行体系之外的包含各种不同机构实体和活动的信用媒介体系。我国的影子银行体系不同于西方国家,中国目前也只有民间金融满足上述对影子银行的界定。而社会上比较流行的说法是,我国影子银行体系覆盖面很广。除了民间金融外,还包括金融资产管理业务、金融租赁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银行理财和委托贷款等组织体或者业务类型。三、我国影子银行监管制度的法律现状目前,我国对影子银行业务的监管机构主要包括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各机构所监管的范围和思路皆不同,共同推动影子银行监督工作的完善。同时,影子银行业务的监管体制很不规范,比如,我国至今没有推出针对人人贷的监管方法。在学术界被关注已久的私募投资基金的监管办法也没有得到提出。同时,为了解决影子银行的监管问题,制定的一些针对性的法律法规并有没有得到有效实施,或者遇到层级较高的法律法规时就失去了应用的监管功效。例如,对一些具有融资权限的第三方机构的市场准入条件与国家的《行政许可法》的某些规定是不相符合的,这势必对影子银行的拓展产生不利影响。再次,有些针对影子银行的法律法规制定时表述得不够明确,产生的法律漏洞增加了监管措施有效实施的难度。最后,在法律意义上,没有形成有效的具有责任效应的约束条件,同时,也没有提出一些针对投资者的安全防范措施。例如,将披露真实可靠、充分准确的相关信息法律化。针对一些有困难的投资者,应成立基本的安全救助基金。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对我国影子银行的有效监管起到了决定性作用。而影子银行的发展和完善也需要法律层面的支持。两者相互影响,共同发展。四、金融法视角下影子银行监管法律框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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