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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考试违纪处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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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考试违纪处理办法(试行)发布时间:2007-11-115:53:41被阅览数:28次来源:学生工作处常规管理科 成绩考核是考查教师教学质量,检验学生学习效果的重要手段之一,也是对学生进行诚信教育的重要内容。为加强考风和学风建设,严肃考试纪律,依据《四川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一条学生参加考核时,应当严格遵守考试纪律,按照《考场规则》的要求,独立答卷,如实汇报自己的知识掌握情况。第二条如果一旦舞弊违纪,除对考试舞弊者和参与舞弊者的成绩视为无效,并取消正常补考资格外,还将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第三条凡是窃视他人试卷者,或为他人窃视提供方便者给予警告处分。第四条凡交头接耳者,给双方以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加重处分。第五条凡传递试卷或草稿纸者,对传递者和接受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第六条凡考试夹带者,给予记过处分。第七条凡借故离开考场翻阅资料或询问他人者,按考试夹带对待;在考场外为考生提供资料或回答试题者,按传递试卷或传递草稿纸对待。第八条凡请人代考者,根据情节,给予双方留校察看处分或开除学籍处理。第九条对不服从监考人员执行考试纪律无理取闹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第十条凡犯有舞弊行为的学生,不得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干部”等荣誉称号,取消各种评优资格。第十一条对考试舞弊学生的纪律处分,除在校内张榜通报外,还将记入学籍档案。舞弊学生在一年中确有悔改表现,经本人申请,系主任审查,教务处批准,可对作弊科目给予一次补考或重修机会。第十二条学生对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按《四川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第五章有关条款之规定,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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