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老秀斯(公元1589~1645年)
夏尔·德·塞孔达,孟德斯鸠(Charles de Secondat, Baron de
Montesquieu,1689-1755)
3、耶利米,边沁(Jeremy Benthan,1748——1832)
4、 弗里德里希•卡尔•冯•萨维尼(1779—1861)
5、霍姆斯(. Holmes, 1841~1935)
6、马克斯·韦伯(Max Weber,1864-1920)
7、庞德(Roscoe Pound 1870~1964)
8、哈特(,1907~ )
9、罗纳德·德沃金(Ronald Dworkin, 1931—)
10、波斯纳(. Posner,1939~ )
法律是一门古老的艺术,经过多少前人先哲的探讨才有了今天百花齐放的盛况,可以说法律文化是人类的精髓。本文搜寻了法学评论网、正义网、法律思想网等网站,收集了世界十大著名的法学家整理成文,依次介绍他们的生平及学说。按人物出生年月,分别是格老修斯、孟德斯鸠、边沁、萨维尼、霍姆斯、韦伯、庞德、哈特、德沃金和波斯纳。
格老秀斯
格老秀斯(公元1589~1645年),荷兰人,14岁入大学,攻读数学、哲学和法学,获法学博士学位。17岁任律师,20岁任荷兰律师公会主席。他的研究范围相当广泛,涉及法学、政治学、文学、语言学、史学等,但使他享有盛名的是在法学方面。
他近代西方资产阶级思想先驱的权利》(1625年)不仅是重要国际法著作,而且是西方资产阶级人权学说的基础自然法或自然权利理论的开创性著作。
格老秀斯在法学上有两个重要地位:第一,开创了国际公法学,被人们誉为“国际法之父”, 格老秀斯在国际法领域中提出了一系列较为完整的原则,这些原则对国家关系的调整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尤其是对后来国际法理论的发展产生了深刻影响。第二,他是近代西方启蒙思想家中第一个比较系统地论述理性自然法理论的人。他汲取了古希腊和古罗马思想家自然主义自然法理论的精华,扬弃和摆脱了中世纪神学主义自然法的桎梏,开创了近代理性自然法(古典自然法)的先河。在自然法的研究上,他使自然法学的研究人化而不是神学化,同时,将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特别是几何学的实证方法引入法学研究,推导出一系列相关的命题。
孟德斯鸠
1689年1月18日,孟德斯鸠生于法国名城波尔多附近的拉伯烈德庄园,其家族,是当地有名望的“穿袍贵族”,即取得了贵族称号的资产阶级。19岁的孟德斯鸠获得法学学士的学位,并担任了议会律师; 先后被选为英国皇家学会会员和柏林皇家科学院院士。公元1755年2月10日,孟德斯鸠去世,享年66岁。
1721年,他匿名发表了《波斯人信札》。它在许多当时的重大社会问题上,向传统的封建观念宣战,在18世纪启蒙运动中,成为思想解放运动的火种。
1748年,孟德斯鸠发表了《论法的精神》一书,该书堪称是资产阶级法学的“百科全书”,被伏尔泰推崇为“理性和自由的法典”,对后来美国独立战争中的《独立宣言》、法国大革命中的《人权宣言》都有巨大的影响。孟德斯鸠的社会政治理论尤其是关于分权和法制的学说,超越了国界,对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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