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线上交易风险管理,规范交易行为,保护买卖双方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山东恒利商品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交易的正常进行,根据本中心交易规则及相关业务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公信原则,本中心主要负责搭建平台、提供服务和见证交易,藏品的鉴定、评估、资金存管等由独立第三方服务机构完成。
第三条 本中心风险管理实行风险警示制度、保证金制度、涨跌停板制度。
第四条 会员、第三方服务机构及相关参与方充分理解并同意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风险警示制度
第五条 本中心实行风险警示制度。当本中心认为必要时,可以分别采取或同时采取要求会员报告情况、谈话提醒、书面警示、限制交易、发布风险警示公告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以警示和控制风险。
第六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中心可以要求会员报告情况,或约见会员谈话,提醒风险:
(一)交易价格出现异常变动;
(二)会员交易行为异常;
(三)会员订货量、资金变化异常;
(四)会员持仓量异常;
(五)会员涉嫌违规、涉及司法调查或诉讼案件;
(六)本中心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中心可以向全体会员发出风险提示函:
(一)国内外市场交易出现异常变化;
(二)会员涉嫌违规;
(三)会员交易存在较大风险;
(四)本中心认定的其他异常情形。
第八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中心可以通过相关途径对有关会员限制交易:
(一)不按本中心要求报告情况和谈话的;
(二)故意隐瞒事实,瞒报、错报、漏报重要信息的;
(三)故意销毁违规违约证明材料,不配合本中心调查的;
(四)经查实存在欺诈行为的;
(五)经查实参与操纵市场行为的;
(六)与第三方服务机构恶意串通,影响第三方服务机构客观公正的履行职责的;
(七)本中心认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第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中心有权视情况采取暂停交易、延时开市、提前闭市、特别停牌、暂缓进入交收等措施,本中心予以公告,交易时间不作顺延。
(一)发生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以及交易系统被非法侵入等的;
(二)出现系统、设备、互联网、通讯或电力故障等情况的;
(三)藏品灭失、损坏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以及被法院查封等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重大情况;
(四)本中心认为其他严重影响正常交易的情况。
第十条 对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的决定,本中心通过网站及相关媒体及时予以公告。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原因消除后:本中心可以决定恢复交易,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的发生,以及交易系统被非法侵入及本中心认定的其他异常情况等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交易,本中心可以采取适当措施或认定无效。因异常情况本中心采取相应措施造成的损失,本中心不承担责任。
第三章 保证金制度
第十二条 本中心实行交易保证金制度。保证金是指会员按照规定标准交纳的、用于结算和履约保证的资金。交易开始前,会员应在其资金账户内存入足够数量的保证金。
第十三条 会员在发出竞价指令的同时交易系统即自动锁定相对应数额的保证金。
第十四条 本中心交易保证金比例为100%。
第四章 涨跌停板制度
第十五条本中心实行涨跌停板制度。涨跌停板幅度由本中心设定,本中心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调整涨跌停板幅度。
第十六条挂牌交易品种连续三个交易日出现同方向涨停或者跌停的,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将此挂牌交易品种采取停牌控制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则修改权和解释权属于山东恒利商品交易中心。本办法若有修改,本中心将以公告形式发布。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恒利商品交易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恒利商品交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中心”)商品上交易行为,维护本中心交易秩序,保护投资人会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交易规则。
第二条 凡参与本中心商品交易的注册会员都必须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本中心交易的商品都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 商品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会员参与本中心商品交易须本着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精神,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中心的业务规则。
第二章 会员
第一节 会员资格
第六条 自然人。在本中心进行商品交易的自然人,必须按相关规定提供各项证明材料,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和民事责任能力;
2)对商品投资市场有一定的市场认知,具有一定的商品市场投资经验;
3)对本中心采用的商品交易模式和投资风险有较深的了解,具有较强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
4)有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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