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静县国家税务局
税务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
档
案
资
料
和静县国家税务局
2012年11月
目录
序号
章节
内容
页码
备注
1
第一章
和静县国家税务局执法主体
1
2
第二章
和静县国家税务局执法依据
2
3
第一节
行政执法主体性质
2
4
第二节
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
3
5
第三节
行政执法职权的分解
49
6
第四节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53
7
第五节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53
8
第六节
法律法规规章目录
53
和静县国家税务局执法主体
1、行政执法主体:
单位名称
主体性质
管辖
区域
执法职权
办公
地址
法定代
表人
和静县国家税务局
法定行政机关
全县
税务行政许可、税务行政处罚、税务行政确认、税款征收管理等
和静镇文化路1号
邓新卫
和静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直属机构
全县
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
和静镇文化路1号
邓新卫
和静县国家税务局巴仑台税务所
法定派出机构
巴仑台镇
税务行政处罚、税款征收管理等
巴仑台镇
邓新卫
和静县国家税务局巩乃斯税务所
法定派出机构
巩乃斯镇
税务行政处罚、税款征收管理等
巩乃斯镇
邓新卫
和静县国家税务局巴润哈尔莫墩税务所
法定派出机构
巴润哈尔莫墩镇
税务行政处罚、税款征收管理等
巴润哈尔莫墩镇
邓新卫
和静县国税局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
第一节行政执法主体性质
一、法定行政机关:和静县国税局
执法主体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令第四十九号):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或者协调,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依法征收税款。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
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二、直属机构:和静县国税局稽查局
执法主体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条(国务院令第362号):税务机关应当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税务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
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礼貌待人,文明服务,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依法接受监督。
税务人员不得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不得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者故意刁难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三、法定派出机构
执法主体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令第四十九号):本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
第二节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
一、行政许可
(一)行政许可事项及依据(共1 项)
从事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的许可
适用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
许可受理机构:和静县国税局纳税服务科
许可条件:
(1)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
(2)企业生产经营正常,有稳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3)财务制度健全、帐证齐全;
(4)专用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安全措施到位,金税卡、IC卡和专用发票分开保管;
(5)纳税年度中经常发生的单笔销售额达到批准的最高开票限额。
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序号
材料名称
要求
数量
备注
1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
原件
3份
2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表》
原件
3份
新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报送
3
企业申请报告(反映企业三个月的经营情况,增值税税负,发票使用情况)
原件
2份
4
税务登记证副本
复印件/原件
2份
5
企业财务会计报表
原件
2份
6
注册资金证明
复印件/原件
2份
7
专用发票管理制度
复印件
2份
8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
复印件/原件
2份
9
近三个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复印件
2份
10
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企业操作员资格证
复印件/原件
2份
11
经办人的身份证件
复印件/原件
2份
12
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
原件
2份
适用于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情况
13
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复印件/原件
2份
注:相关资料应统一使用A4纸张,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并在申请时携带原件,以便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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