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电视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Videoconference System Engineering
2005-10-08发布 2006-0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发布
主管部门:信息产业部综合规划司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施行日期:2006年1月1日
关于发布《会议电视系统工程设计规范》的通知
信部规〔2005)4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中讯邮电咨询设计院,中国通信建设总公司:
现将《会议电视系统工程设计规范》(编号:YD/T 5032-2005)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实行。原《会议电视系统工程设计规范》(编号;YD 5032-97)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部综合规划司负责解释、监督执行。
本规范由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负责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二OO五年十月八日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信息产业部“关于安排《通信工程建设标准》修订和制定计划的通知”(信部规函[20041508号)的要求,对原中华人民共和国通信行业标准YD5032-97《会议电视系统工程设计规范》进行了修订。
本规范的主要内容有:系统组成、系统组网、设备选型、质量要求等。
本规范用黑体字标注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应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信息产业部综合规划司负责解释、监督执行。规范在使用过程中,如有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内容,请与部综合规划司联系,并将补充或修改意见寄部综合规划司(地址:北京市西长安街13号,邮编:100804) 。
原主编单位:邮电部北京设计院
修订主编单位:京移通信设计院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丁玫、尹凤庆、邵永平
目次
1 总则
2 术语和符号
3 会议电视系统的组成
4 会议电视系统的组网
4. 1 组网方式
传输信道选择
4. 3 主备用切换和加密
4. 4 时钟同步
5 会议电视系统功能和设备选型要求
会议电视系统的功能要求
设备选型要求
6 会议电视系统的质量要求
6. 1 会议电视终端设备之间端到端的传输性能指标
6. 2 会议电视效果的质量评定
7 会议电视系统设备安装设计
7. 1 房屋建筑平面和设备布置
电源和接地
照明和插座
7. 4 环境要求
会议电视的建筑要求
附录A本规范用词说明
附录B主要设备的技术要求(参考)
条文说明
1 总则
,提供异地会议电视服务,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特制定本设计规范。
-T 。改、扩建工程可参照执行。专用会议电视用户进人会议电视网时,应遵守本设计规范的各项规定。
-95(64-1920 kbit/s会议电视网路技术体制》,同时结合工程实践编写的。
,应取得信息产业部电信设备人网许可证。未取得信息产业部颁发的电信设备人网许可证的设备,不得在工程中使用。
,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的相关规定。
,应以国家标准和规范为准。
2 术语和符号
英文缩写
英文名称
中文名称
CIF(或FCIF)
(mon Intermediate Format
(全)公共中间格式
CMMS
CentralMultipoint
Management System
中央多点管理系统
CODEC
Code Decoder
编码解码器
DG
Differential Gain
微分增益
DP
Differential Phase
微分相位
MCU
mon Intermediate
多点控制设备
QCIF
mon Intermediate
1/4公共中间格式
3 会议电视系统的组成
、多点控制设备MCU(或音、视频切换矩阵)组成。根据需要还包括其他设备,如:摄像机、图像显示设备、话筒、编辑导演设备、会场扩声设备、调音台等。全国会议电视网还应设置CMMS和监控管理工作站。
(CODEC),重要会场应备用一台,并满足下列基本要求:
1. 视频编解码器宜以全公共中间格式(CIF)或1/4公共中间格式(QCIF)的方式处理图像。根据需要也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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