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公正依法调解----人民调解知识讲座乌兰县司法局制引言----“六尺巷”的典故清康熙年间,张英担任大学士兼礼部尚书。他老家桐城的官邸与吴家为邻,两家院落之间有条巷子。后来吴家要建新房,想占这条路,张家人不同意。双方争执不下,将官司打到当地县衙。县官考虑到两家人都是名门望族,不敢轻易了断。这时,张家人一气之下写封加急信送给张英,要求他出面解决。张英看了信后,认为应该谦让邻里,他在给家里的回信中写了四句话:千里来书只为墙,让他三尺又何妨?万里长城今犹在,不见当年秦始皇。家人阅罢,明白其中含义,主动让出三尺空地。吴家见状,深受感动,也主动让出三尺,“六尺巷”由此得名。春有百花秋有月,夏有凉风冬有雪;若无烦事挂心头,便是人间好时节。《人民调解法》所称的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人民调解的涵义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被国际社会誉为化解社会矛盾的“东方经验”,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预防和减少民间纠纷解决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化解社会矛盾“第一道防线”人民调解工作的重大意义1989年国务院在《通则》的基础上,制定颁布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进一步推进了人民调解制度的发展。2010年8月28日通过的《人民调解法》作为人民调解工作发展道路上的一座里程碑,标志着人民调解工作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为广大人民调解组织依法调解矛盾纠纷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和法制保障。人民调解特征自治性群众性民间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以下三项原则:1、自愿、平等原则人民调解应当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当事人可以接受调解,也可以不接受调解,即使在调解的过程中,当事人也可以拒绝继续调解;当事人可以接受人民调解委员会安排的调解员,也可以自主选择调解员;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达成书面协议还是口头协议等等。当事人在调解的过程中享有平等的地位,权利行使平等,义务履行平等,任何人均不享有特权。2、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原则人民调解主要依据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进行。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政策设定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可以依照社会公德、村规民约、公序良俗、行业惯例进行调解。纠纷调解的结果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确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明确要求,不得侵害公共利益和第三方权益。3、尊重当事人的权利原则。尊重当事人权利原则是人民调解的保障,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选择哪种途径主张权利、维护利益是当事人的权利。
人民调解员培训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