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镇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制度(2016年8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加强团泊镇中学学生学籍的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参照《天津市初中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团泊镇中学。第三条团泊镇中学学生的学籍管理在市教委的指导下,实行市、区、校三级管理。我校在静海区教育局的指导下组织实施。第二章入学第四条我校实行免试入学,静海区团泊镇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团泊镇中学就近入学。第五条凡被团泊镇中学录取的新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凭录取通知书到学校办理注册入学手续。在规定日期内到本校办理注册入学手续后,即取得XX镇中学学生学籍。第六条因故不能按期注册的,需由其父母或其它监护人于规定时间内向本校提出申请(延缓入学时间一般在15日以内),并提交相关证明,经本校批准后方可延期。第七条团泊镇中学实行全市统一的学籍管理,在新学年开学后两周内按规定为七年级新生编制花名册,报静海区教育局审查,静海区教育局在规定时间内为新生编排学籍号,报市教委备案。第八条学籍号由九位数字组成。即“级号”两位,“区号”两位,“校号”两位,“学生号”三位。学籍号编排后,不得随意更改或重复使用。第九条新学期开学后两周内,本校将在校生学籍变更情况报静海区教育局审核备案。静海区教育局在规定时间内到市教委办理学籍变更手续。第十条招收外籍学生或港、澳、台学生的本校在开学15日内,将学生名单报送市教委国际交流处备案。招收西藏、新疆等少数民族学生的本校在开学15日内,将学生名单送市教委语言文字与民族教育处备案。第三章转学第十一条团泊镇中学的学生在学期间不得随意转学。因特殊情况确需转学的,由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和转入本校同意、报静海区教育局审查合格后,报市教委备案。本区范围内原则上不办理转学手续。第十二条我校学生办理转学的时间为:每学期开学前、后一周。七年级第一学期、九年级第二学期原则上不予办理转学手续。第十三条我校学生办理转学的程序为:由原学籍校填写市教委统一印制的“转学登记表”,经转入、转出双方本校同意,双方静海区教育局(教委)审查批准,由转入静海区教育局(教委)报市教委备案。本校不接收不符合转学手续的学生。第十四条本市转往外省市的我校学生,需持转学证明,由原学籍校填写市教委统一印制的“转学登记表”,经转出校、转出区、县教育局同意,报市教委备案。第十五条外省市转入我校学生,需持本市正式户口和转学证明,到户口所在静海区教育局登记,静海区教育局将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安排学生在本校入学就读。第十六条外省市转入我校的学生应是同年级转入。转入的学生必须在转入本校就读。不得空挂学籍。第十七条我校学生休学期间不允许转学,学生在接受处分期间不予办理转学。第四章借读第十八条本市在籍学生原则上不允许在本校借读。非本市户口,在本市有居住条件的外省市户口的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在本校借读:(一)父母双方因公出国工作半年以上,有派出单位证明信,学生需要由住在本市的亲属监护的;(二)父母双方工作流动性较大,有工作单位证明,学生需要由住在本市的亲属监护的;(三)有本市居住地公安机关暂住证明的外省市学生。第十九条申请在本校借读的学生,需提供以下材料:(一)父母双方工作单位证明、暂住证明或派出所证明;(二)学生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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