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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居民规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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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居规民约第一条为保障居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益,促使社区居委会和其他组织以及居民个人积极履行计划生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及有关计生政策的规定,结合社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计划生育居规民约。第二条本居规民约适用于本社区内全体居民。第三条社区居委会在社区党委的领导下,负责本社区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组织和带领全体居民共同完成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任务,并与帮助居民群众发展经济、勤劳致富、建设幸福文明家庭相结合,使居民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推动本居计划生育工作顺利开展。第四条社区计划生育协会通过自身活动网络,经常开展群众性“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活动,宣传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开展多种生育、生产、生活服务,为群众排忧解难。第五条居民享有依法生育的权利,和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鼓励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第六条有生育能力的夫妻应当按计划生育要求落实一项有效的节育措施,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违反政策规定怀孕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第七条加强对流出育龄妇女的管理,需外出的育龄妇女,应首先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第八条私房出租户房东应协助社区居委会管理好租住的外来人员的计划生育工作,督促办理必要的证件,发现政策外怀孕的应及时向社区居委会报告。第九条私房出租户不得把房屋出租给从事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活动的租户。第十条实行计划生育居务公开。设立公开栏,每季度公布一次本居人口出生、办证、奖优政策兑现、社会抚养费征收等情况,接受群众监督。第十一条社区居委会应积极协助兑现各种对群众的奖励优惠政策,和落实免费服务项目:免费为育龄群众提供优生优育、生殖保健咨询指导服务;免费发放避孕药具;免费为群众提供规定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四)符合条件的对象,免费参加规定项目的婚前医学检查、孕前优生健康检查;(五)兑现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六)符合再生育政策自动放弃再生育的,发放一次性奖励金;(七)落实长效节育措施的,给予一定金额的慰问;(八)按有关文件规定享受低保计生家庭增加最低生活保障金、独生子女特殊家庭扶助、高龄补贴、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救助帮扶等。(九)按时参加避孕节育情况检查的,每人每次补贴40元;(十)违反政策怀孕对象落实补救措施的,人流每例补助200元,引产每例补助500。以上所需经费,(一)----(八)项支付渠道按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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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