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国际海洋法名词解释国际海洋法:是关于各种海域的法律地位,以及调整国家之间在海洋活动中发生的各种关系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是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内水(internalwaters):内水是指一国领海基线以内的一切水域,包括湖泊、河流及其河口、内海、港口、海湾等;对于群岛国而言,是指其群岛水域内河口、海湾、港口封闭线以内的水域。海湾(bays):海湾一般是指海洋深入陆地形成明显水曲的水域,其海岸可能属于一国或多国。港口(ports):港口是指海岸线或河流上具有天然条件或人工设备,用于船舶停泊和装卸客货的地方。领海(theterritorialsea):是指沿海国陆地领土和内水以外邻接的处于其主权之下的一带海域;对于群岛而言,是指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处于群岛国主权之下的一带海域。毗连区(contiguouszone):是领海以外邻接领海,沿海国在其中对特定事项行使必要管制的一带海域。毗连区是伴随着领海制度的形成而出现的一项海洋法律制度。专属经济区(theexclusiveeconomiczone):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自领海基线量起宽度不超过200海里的海洋区域。这一区域的法律地位既不同于领海,也不同于公海、而是自成一类的国家管辖海域。大陆架(continentalshelf):原是地质地理学上的概念,通常是指从大陆海岸向外自然延伸,直至大陆坡的坡度平缓的海底区域。在1982年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6条规定的新的大陆架定义:“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无害通过:无害通过的含义是:(1)通过只要不损害沿海、良好秩序或者安全,就是无害的。(2)通过时不得在领海内从事公约所列举的任何一种与通过没有直接关系的活动,包括对沿海国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进行任何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任何捕鱼活动等。海峡:海峡是指大陆与大陆之间、大陆与岛屿之间或岛屿与岛屿之间连接两个海域的狭窄水道;就其水域的法律地位来说,分为内水海峡、领海海峡和非领海海峡。***过境通行:过境通行是指专为在连接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一个部分与公海或专属经济另一部分的海峡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的目的而行使航行和飞越自由。所有船舶和飞机均享有过境通行的权利。海峡沿岸国不应妨碍过境通行,并应将其所知的海峡内或海峡上空对航行有危险的任何情况妥为公布。过境通行不应予以停止。群岛水域(archipelagicwaters):是指群岛国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方法划定的群岛基线所包围的水域。和平通过权:所有国家的船舶,无论为沿海国或非沿海国都应享有通过印尼领海和印尼群岛水域的权利。群岛海道通过权:所有各种外国船舶和航空器,无论是沿海国或非沿海国,应享有穿越介于公害之一部分或印尼专属经济区一部分或其他印尼专属经济区之间的印尼群岛水域的群岛海道通过权。过境通过权:所有外国船舶和航空器,应基于不间断地、直接地、尽快通过的目的,自由航行和飞越介于公海之一部分或印尼专属经济区和公海一部分或其他印尼专属经济区之间海峡中的印尼领海。公海(highseas):是指国家对其行使管辖权的海域以外的全部海域。公海自由:公海自由是公认的国际法原则,是公海制度的核心和基础,其含义是:公海对所有国家开放,无论是沿海国或是内陆国,都有在公海上从事国际法所不禁止的活动的自由。船旗国管辖:是在公海上实行的主要管辖原则。在公海上航行的所有船舶和船舶上的一切人和事均受船舶悬挂其旗帜的国家的管辖。***紧追权:是国际法为保护沿海国的权益,赋予沿海国在公海上行使的一项特殊权利。沿海国主管当局在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在其内水、群岛水域、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上,包括大陆架上设施周围的安全地带内,违反该国法律和规章时,可对该船舶进行紧追,追逐须在外国船舶或小艇之一在其上述管辖海域内时开始,只要追逐未曾中断,可在公海中继续进行。当被追逐的船舶进入其本国领海或第三国领海时,紧追应立即停止。紧追权只可由军舰、军用飞机或其他有清楚标志可以识别的为政府服务并经授权紧追得船舶和飞机行使。沿海国无正当理由行使紧追权的情形下,对于在领海外被命令停驶或被逮捕的船舶因此而可能遭受的任何损失或损害,应予以赔偿。***登临权:P136下平行开发制:国际海底区域的勘探和开发,既可以由管理局企业部进行,也可以由缔约国及其公私企业,包括缔约国的国营企业,或在其担保下具有其国籍,或受缔约国或其国民有效控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他们的任何组织,与管理局以协作的方式进行。帕多提案:又称帕多提案,1967年8月17日,出席第22届联合国大会的马耳他代表团向大会提交了“关于保留现行目的及其资源利用于人类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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