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创建奖惩制度
为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创建市级文明单位标兵,提高全体干部职工的文明素质和道德水平,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推进精神文明建设,特制定本制度。
一、全局干部职工都要认真学习《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落实《文明市民行为规范》,不断加强道德教育,提高自身素质。
二、全局干部职工都要积极参与文明单位标兵创建活动,争做文明市民、文明职工,对成绩突出者给以表彰或奖励。
(一)在创建活动中,积极主动,圆满完成工作任务,被评为创建工作先进个人的,视同相应级别的先进典型,在年终总评时进行表彰和奖励。
(二)在创建活动中,事迹典型被各级新闻媒体表扬或受到社会赞扬(赠送锦旗)的,视情节进行表彰,并在年终给予奖励。
(三)见义勇为,扶贫帮助事迹突出,受到社会赞誉的,视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或进行表彰,并酌情给以物质奖励。
(四)在优质文明服务工作中,事迹先进、成绩突出的,进行表彰或奖励。
三、下列情况属实,将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罚。
(一)在文明单位标兵创建活动中,未完成工作任务,影响或损害单位整体创建工作的,年终不得评为先进,在年终考核中不得评为优秀甚至合格。
(二)不能自觉遵守《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局机关文明服务行为规范的,行为恶劣受到新闻单位曝光批评或社会批评,影响局机关荣誉损坏局机关形象的,予以通报批评或视情节处以经济处罚直至纪律处分。
(三)在社会活动中,见危不救,遇难不帮,影响恶劣的,视情节予以通报批评直至党纪、政纪处分。
(四)在优质文明服务工作中,违反职业道德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予以停职直至开除处分。
四、上述奖励或处罚均记入个人档案,作为晋级升职的重要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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