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改革一、联合国的创立、宗旨、原则和《联合国宪章》联合国的创立:联合国(UnitedNations)是接受1945年在旧金山会议上签订的《联合国宪章》所在义务的国家所组成的世界性组织,它是一个在集体安全原则基础上维持与安全的一般政治性组织。其筹建工作大体经历了如下几个阶段。(1)1941年的《伦敦宣言》;(2)1941年的《大西洋宪章》;(3)1942年的《联合国家宣言》;(4)1943年的《普遍安全宣言》;(5)1944年的敦巴顿橡树园会议;(6)雅尔塔会议;(7)旧金山会议。联合国联合国的宗旨联合国组织的宗旨和原则,规定在《联合国宪章》的序文和第1条及第2条中。这3个部分作为一个整体而构成宪章的纲领和核心。《联合国宪章》第1条将联合与安全(二)发展各国的友好关系(三)促进国际间有关经济、社会及文化方面的合作(四)构成协调各国行动的中心联合等原则(二)善意履行宪章义务原则(三)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四)禁止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五)集体协助原则(六)却是非会员遵行宪章的原则(七)不得授权联合国干涉内政原则二、联合国的主要机关和职能为了实现宪章所规定的宗旨,联合国设有6个主要机关:(1)大会GeneralAssembly(2)安全理事会SecurityCouncil(3)经济和社会理事会EconomicandSocialCouncil(4)托管理事会TrusteeshipCouncil(5)国际法院InternationalCourtofJustice(6)秘书处Secretariat从管辖范围来看,这些机关可以分为:(1)一级机构。联合国内并没有像一个国家政府那样统管其全部工作的权力中心。大会,虽然职能范围非常广泛,但主要是一个审议机构,权力有限。安理会,虽然可以做出对会员国有法律拘束力的决定,权力很大,但其主要责任只是维持和安全,职能范围有限。不过,从总体上分析,大会和安理会分别掌握着联合国的主要职权。此外,秘书处虽不是一个权力机构,但负责联合国的全部行政和秘书事务。因此,这几个机关可以说是中央一级的,堪称联合国的第一机构。(2)二级机构。经社理事会和托管理事会,虽然都是联合国明确管辖范围的主要机关,但按宪章规定,两者都是在大会权力下进行工作的。因此,他们可称为联合国的第二级机构。(3)司法机构。国际法院是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关。除上述6个主要机关外,联合国还可以依宪章设立认为执行其这能所必需的各种辅助机关。它们有常设的,也有暂时的。有属于政治方面的,有属于经济、社会、技术等其他方面的。如安理会的存在于1948—1950年的印度巴基斯坦委员会,经社理事会的自然资源委员会,经社理事会的人口委员会等等。专题一:安理会改革安理会(SecurityCouncil–SC)职权安理会的职权主要是执行性的,它在联合国机构体系占有首要的政治地位,是唯一有权采取行动来维持和安全的机关。安理会有权作出根据宪章规定全体会员国有义务接受并执行的决定。安理会对维持与安全负主要责任。安理会在联合国的6个主要机关中占据首要的政治地位。最初,安理会由中、法、苏、美、英5个常任理事国和其他6个非常任理事国组成。到20世纪60年代初,联合国会员国增加到110多个,亚非国家占一半以上。它们强烈要求扩大安理会已增加亚非位。经过长达8年的讨论,于1963年修改宪章第23条,将非常任理事国名额扩大到10个。非常任理事并投票的会员国的2/3赞成票选出,任期2年;交替改选,每年改选5个。改选时不得连选连任。大会在选举非常任理事国时,应该考虑的条件主要是:为联合衡的地理分配。联合国本来是依据第二次世界大战战胜国的意志建立起来的,目的在于利用以前从未有过的有效手段保障和平。战前存在的国际联盟留下了一份重要的遗产:为了停战,不可缺少所有主要大国的干预。因此,为确保主要大国的干预,赋予了美国、苏联、法国、英国和中国在安理会行使否决权的特殊地位。安理会改革的历史背景安理会改革工作小组于1994年1月开始活动。联合国宪章第108条规定,修正案需要包括5个常任理事国在内的联合国大会2/3多数票支持才告通过。否决权的使用和安理会在行使权力过程中所遇到的困难是安理会改革显得更为急迫。(在安理会的前25年中,否决权几乎成了苏联的代名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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