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名称】 玻璃业氮氧化物排放标准【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1999-03-17【效力属性】 已修正【正文】玻璃业氮氧化物排放标准第1条 本办法依空气污染防制法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第2条 本标准未规定事项,适用其他相关之规定。第3条 本标准规定值如附表。第4条 七十九年二月十九日以前设立之污染源,适用附表标准(一);七十九年二月二十日以后设立之污染源,适用附表标准(二)。第5条 本标准污染物之测定,依附表及中央主管机关增修订公告之方法。第6条 本标准自发布日施行。【法规名称】 立法院经费稽核委员会组织规程【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1999-03-30【效力属性】 已修正【正文】立法院经费稽核委员会组织规程第1条 立法院经费稽核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依据立法院组织法第十条第二项之规定组织之。第2条 本会之职责如下: 一对立法院经临各费概算之编制提供意见。二对立法院经临各费之收支按月稽考。第3条 本会罝委员十五人,由各政党(政团)以在院会席次比例依保障少数政党(政团)参与之原则,于每会期经朝野协商后互推之。第4条 本会置召集委员三人,由委员互选之。第5条 本会办事人员,由院长就本院现职人员中派兼之。第6条 本会会议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第7条 立法院经临各费之收支,由秘书长按月向本会提出报告。本会对于会计处及出纳科账簿并得随时调阅。第8条 本规程未规定事项,准用立法院各委员会组织法之规定办理之。第9条 本规程经院会通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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