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修正案是在广大群众广泛参与下,在总结二十年的《婚姻法》司法实践经验基础上,针对目前婚姻家庭方面出现的新情况修正的。它在继承了婚姻法的一些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的同时,补充了一些新的内容。增加了一些新的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其中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修改和补充是我国婚姻立法的一次大的进步。一、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现实意义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以契约的形式来商定夫妻双方的财产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及债务清偿的财产制度,是夫妻法定财产的对称。夫妻约定财产制是夫妻财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修改前的《婚姻法》第十三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该规定表明夫妻双方可以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进行约定,即夫妻双方可以实行约定财产制,但约定财产制仅仅是法定共同制的一种例外,且约定的范围、形式以及对第三人的效力问题,法律都没有明确,在实践中难以操作。修改后的《婚姻法》,在规定夫妻婚后共同财产制度,个人特有财产制度的同时,根据修改前的《婚姻法》的实践,对约定财产的规定进行了肯定与保留,同时,作出了一些具体的规定。这些条款对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主体、内容、形式、效力、债务清偿、补偿请求权等方面进行较为具体的规定,使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得以较为完善的确立。(一)《婚姻法》修正案对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意义 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对夫妻约定财产制的修改和完善,具有其客观的必要性和重要的现实意义: 不认可约定财产制,即采取单一的法定财产制,虽然对第三人的交易安全有利,当事人也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对其交易人财产情况有较明确的把握,不易受到不可预测的损害。但是,单一的法定财产制不利于婚姻生活,它无法适应每个家庭的理财特点;同时,夫妻在婚后各自保持独立的人格,对财产的归属进行约定,是行使个人权利的行为,是独立人格的表现。所以,只有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并行的夫妻财产制才是完整的,才能适应婚姻家庭生活的现实需要。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确立有夫妻约定财产制度。随着社会文明的不断进步,公民素质的不断提高,夫妻以契约约定财产所有关系的情况会越来越多,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法律地位因此也显得越来越重要,婚姻立法仅以除外条款来允许约定财产制存在,而不以具体规定其内容的办法来规定约定财产制,是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的。人们显然忽略了这样的事实,虽然立法者将夫妻法定财产制确定为主要的夫妻财产制,只将约定财产制作为特殊的、补充的财产制,而在适用上,约定财产制却有着排斥法定财产制的效力,只要缔结夫妻财产契约的男女双方协议成立,在他们之间就不再适用法定财产制。如果越来越多的夫妻采用财产契约约定夫妻财产所有关系,而立法又采取放任的态度,势必将出现越来越大的麻烦。夫妻约定财产制与夫妻法定财产制在法律上具有同等的地位,应当成为夫妻财产制上的两大基本制度,法律应予以同样的重视,理论上也应予以同样的重视。无论是在立法上,还是在理论上,乃至于在实务上,对这两种夫妻财产基本制度采取偏重一方忽视另一方的态度,都会产生严重的影响和后果,都是不正确的。总之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修改,适应了我国家庭财产状况日趋复杂化、多样化的需要,给予婚姻当事人在处理各方财产时更大的灵活性,尊重公民处理财产问题的自主权利,体现了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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