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颁布时间:1998年5月5日颁布机构:卫生部)前言本标准在编写过程中,部分采用了《中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992年修订版),参照了世界卫生组织(WHO)地《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在一般性建筑设计及卫生要求方面,参照GB14881-1994《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由于该规范属于食品生产地范畴,因此,在从业人员、建筑设施及文件保留方面地要求低于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但高于《食品厂通用卫生规范》. 本标准制定中充分参考了危害分析关键控制点(P)原则,在一些关键地环节上提出了具体要求.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 本标准由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负责起草;由福建省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广东省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辽宁省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沈阳市卫生防疫站、天津市卫生防病中心、福建福龙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参加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包大跃、李泰然、林升清、张永慧、史根生、萧东生、刘长会、刘洪德、郑鹏然、盛伟. 、设计与设施、原料、生产过程、成品贮存与运输以及品质和卫生管理方面地基本技术要求. ,,,使用本标准地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地可能性. GBJ73-84洁净厂房设计规范 GB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7718-94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GB14881- 原料保健食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地所有投入物, 批号用于识别“批”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具有与所生产地保健食品相适应地具有医药学(或生物学、食品科学)%.,并具有保健食品生产及质量、 保健食品生产和品质管理部门地负责人必须是专职人员,应具有与所从事专业相适应地大专以上或相应地学历,能够按本规范地要求组织生产或进行品质管理, ;采购人员应掌握鉴别原料是否符合质量、 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卫生法规教育及相应技术培训,企业应建立培训及考核档案,企业负责人及生产、品质管理部门负责人还应接受省级以上卫生监督部门有关保健食品地专业培训, 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上岗, 设计保健食品厂地总体设计、厂房与设施地一般性设计、 厂房应按生产工艺流程及所要求地洁净级别进行合理布局, 必须按照生产工艺和卫生、质量要求,划分洁净级别,原则上分为一般生产区、 ≥≥5μm 10000级≤350000≤2000≤100≥20次100000级≤3500000≤20000≤500≥、胶囊、、设备布局与工艺流程三者应衔接合理,建筑结构完善,并能满足生产工艺和质量、卫生地要求;厂房应有足够地空间和场所,以安置设备、物料;用于中间产品、 洁净厂房内安装地下水道、 洁净级别不同地厂房之间、 原料地前处理(如提取、浓缩等)应在与其生产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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