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墙体材料改革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53号现将《葫芦岛市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和建筑节能管理办法》予以公布,自XX年2月1日起施行。市长都本伟 XX年12月4日葫芦岛市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和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新型墙体材料开发、生产和推广应用,加强建筑节能管理,节约能源,提高人居质量,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辽宁省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和建筑节能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符合国家、地方相关技术标准和产业政策,以非粘土材料为主要原料生产的具有节能、节土、环保等功能的建筑墙体材料。本办法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规划、设计和建造过程中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应用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降低建筑能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动。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是指满足《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在建筑的全寿命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我市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和建筑节能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机构负责全市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和建筑节能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县墙体材料改革和建筑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和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经济与信息化、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环境保护、科学技术、质量技术监督、财政、审计、税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消防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和建筑节能的相关管理工作。第五条建筑行业组织应当发挥职能作用,开展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节能、绿色建筑的宣传培训、信息交流、咨询服务等工作,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提高行业整体素质。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相关工作。第七条市政府对在新型墙体材料开发、推广应用和建筑节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和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八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规划,编制本市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墙改部门备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经济与信息化等有关部门编制本市建筑节能规划以及对现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九条鼓励、引导、扶持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的研发、生产、推广应用,促进节能技术创新和进步。第十条按照国家有关政策鼓励开发、生产和推广应用列入《辽宁省新型墙体材料目录》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并实行目标责任管理。第十一条鼓励在建筑中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太阳能光伏发电、空调热回收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新建12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和实行集中供应热水的医院、宿舍、宾馆、游泳池等公共建筑,鼓励和支持统一设计、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不具备太阳能热水系统安装条件的,可以采用其他可再生能源技术替代。第十二条建筑工程项目中应用的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新技术,应符合国家、地方及行业相关标准;无上述标准或上述标准未做规定的,应当依法制定企业产品标准,并报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新型墙材企业,应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体系规章制度及检验室,并配备产品质量检验设备和专职检验人员。第十三条新建、扩建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必须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第十四条禁止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墙体材料和生产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墙体材料和生产设备。禁止新建、扩建粘土砖生产企业和生产线。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保、质监、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五条利用固体废物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企业向市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申报,经依法获得认定的,可以享受国家资源综合利用方面的税收等优惠政策。第十六条建筑工程所用墙体材料、门窗和保温系统等建筑节能产品及材料实行备案制度。市墙改节能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市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的备案。经备案的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由市墙改节能管理机构颁发备案证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禁止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备案证书。第十七条建设单位依法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专项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除国务院和财政部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也不得减征、免征、缓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第十九条建筑工程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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