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与公正待遇标准与公正待遇;国际投资条约;国际投资争端;国际仲裁Abstract:“FairandEquitableTreatment”,someerciallapireclause”,fairandequitabletreatmentrendersnosupplementation,amendmentorinterpretationtointernationalinvestmenttreatiesasthe“empireclause”,fairandequitabletreatmentderivesfrom“state-makinglaakinglathe“empireclause.” .,LeidenJournalofInternationalLap;”的裁决等。一些西方学者也持同样的观点[8]789-810、[1]10。即便有的学者不承认公平与公正待遇己形成一项专门的国际习惯法原则,西方理论界和实务界也普遍认同该项外资待遇等同于国际习惯法中的抽象“最低待遇标准”。然而,事实并非如此。从客观要件来看,国际惯法的形成虽不要求所有国家的行为完全一致,但至少要求实质相同。然而,如前所述与公正待遇的规定首先可分为不涉及和涉及国际法两类。在第二类中,又有“不低于国际法要求”、“包含在国际法之中”和“等同于国际最低标准”三种之分;而且与公正待遇条款的解释,也存在差异。那么,进一步来看,各与公正待遇之规定和解释的具体差异,而共同承认该项待遇为一项抽象意义上的国际习惯法原则一一“国际最低待遇标准”了呢?应该说,即便如此,也因为抽象“国际最低待遇”的内容不确定,而无法成为具有合法性的国际>』惯法[9]79、99-102。按照美国著名学者弗兰克的“合法性”国际法理论,合法性是国际法的力量源泉,然则,国际法的合法性又是建立在规则的确定性、有效性、一致性和附合性等各要素的集成之上的。据此,抽象的“国际最低待遇”显然不具有这样的合法性[10]18-19、234-235。从主观要件来看,各国只存在自认为乃基于法律义务而接受国际通例时,始得构成国际4惯法。在1969年“NorthSeaContinentalShelf”案判决中,国际法院明确指出,援用条约尤其是双边条约作为国际习惯法的证据,应非常审慎,特别需要了解缔约国的意图。在国际投资条约的缔约国中,至少没有哪个发展中国家愿意接受一个内容模糊,可由国际仲裁员定夺,且凌驾于本国管理外资主权之上的“帝王条款”。可与之一比的是,按照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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