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4年修订,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医疗器械使用单位部分内容)目的:保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医疗器械简介:医疗器械,是指直接或者间接用于人体的仪器、设备、器具、体外诊断试剂及校准物、材料以及其他类似或者相关的物品,包括所需要的计算机软件;其效用主要通过物理等方式获得,不是通过药理学、免疫学或者代谢的方式获得,或者虽然有这些方式参与但是只起辅助作用;其目的是:(一)疾病的诊断、预防、监护、治疗或者缓解;(二)损伤的诊断、监护、治疗、缓解或者功能补偿;(三)生理结构或者生理过程的检验、替代、调节或者支持;(四)生命的支持或者维持;(五)妊娠控制;(六)通过对来自人体的样本进行检查,为医疗或者诊断目的提供信息。医疗器械简介: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是指使用医疗器械为他人提供医疗等技术服务的机构,包括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以及依法不需要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血站、单采血浆站、康复辅助器具适配机构等。医疗器械产品的特点:功能的单一性:一般专事专用。技术的密集性:涉及到医药、计算机、精密机械、激光、电子、光学、放射、核磁、传感、化学、材料、生物等广泛技术学科,是现代高新技术的结晶。使用的局限性:使用者以医疗单位和教学科研单位为主,家用医疗器械市场只占较小份额。医疗器械分类:按结构特征分:有源医疗器械和无源医疗器械。按使用状况分:接触或进入人体器械和非接触人体器械。按功能作用分:医用耗材类:一次性医疗器械、心脑系统医疗器械(如:起搏器、血管支架)、矫形器械(如:人工关节、假肢、义齿等)、血液净化类(如:肾透析系统、人工肝支持系统)、人工晶体、诊断试剂等。医疗电子产品类:医学影像设备(如:CR、DR、磁共振成像设备、超声成像设备、核医学成像设备、光学成像设备)、医用监护产品(心电监护仪、神经监护仪、麻醉深度监护仪)、呼吸机、麻醉机、治疗类电子设备(如,X线治疗机、γ-刀、激光微创手术用刀)、检验检查设备(如:全自动生化分析仪、酶标仪)、手术床和手术灯。2014年版主要修订内容:第一,完善分类管理制度。对医疗器械按照风险程度实行分类管理,并及时进行动态调整。第二,适当减少事前许可。由16项行政许可,清理减掉了7项许可。第三,加大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责任。一是加大了生产经营企业在产品质量方面的控制责任;二是建立了经营和使用环节的进货查验及销售记录制度;三是明确了使用单位的医疗器械安全管理义务。第四,强化日常监管,规范监管行为。第五,完善法律责任。对医疗器械按照风险程度实行分类管理:第一类是风险程度低,实行常规管理可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第二类是具有中度风险,需要严格控制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第三类是具有较高风险,需要采取特别措施严格控制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评价医疗器械风险程度,应当考虑医疗器械的预期目的、结构特征、使用方法等因素。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医疗器械的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并根据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情况,及时对医疗器械的风险变化进行分析、评价,对分类目录进行调整。制定、调整分类目录,应当充分听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以及使用单位、行业组织的意见,并参考国际医疗器械分类实践。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应当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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