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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发布时间:2008-12-2
中组发[2008]17号
关于印发《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干部(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事局:
现将《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008年6月27日
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公务员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务员培训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务员队伍建设需要,按照职位职责要求和不同层次、不同类别公务员特点进行。
第三条公务员培训应当遵循理论联系实际、以人为本、全面发展、注重能力、学以致用、改革创新、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公务员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公务员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第五条中共中央组织部主管全国公务员培训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协调全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工作。
中央机关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的公务员培训工作,指导本系统公务员业务培训。
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门主管本辖区公务员培训工作。政府人事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协调本辖区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工作。
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的公务员培训工作。
第二章培训对象
第六条公务员有接受培训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公务员培训的对象是全体公务员。机关根据公务员工作和职业发展需要安排公务员参加相应的培训。
担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每5年应当参加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或经厅局级以上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累计3个月以上的培训。
其他公务员参加脱产培训的时间一般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
有条件的地方和部门可以实行公务员培训学时学分制。
第八条公务员应当服从组织调训,遵守培训的规章制度,完成规定的培训任务。
公务员参加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后,获得相应的培训结业证书。
第九条公务员按规定参加脱产培训期间,其工资和各项福利待遇与在岗人员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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