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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城市供热价成本监审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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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城市供热定价成本监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区城市供热(以下简称供热)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科学性和透明度,促进城市供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试行)》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供热企业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范围。供热企业包括热力生产企业和热力输送企业。第三条供热定价成本,是指一定范围内热力生产和输送的社会平均合理成本,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供热价格的基本依据。第四条供热定价成本监审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成本监审机构组织实施,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它相关单位应当配合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工作。第五条供热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合法性原则。计入供热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二)相关性原则。计入供热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与热力生产和输送生产经营过程直接相关或间接相关。(三)合理性原则。计入供热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属于热力生产和输送生产经营活动的合理需要,并按照合理方法和合理标准核算;影响供热定价成本水平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供热行业标准或行业公允水平。第六条供热定价成本监审,应当以经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机关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以及手续齐全的原始凭证及账簿等资料为基础,对供热企业近三年成本进行调查、测算、审核,核定定价成本。对没有正式生产的供热企业,应当以有权审批单位审查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关批文、批件为依据,合理测算定价成本。对成本影响较大但不能直接进行核算的事项,应当在成本监审报告中予以说明。第七条供热企业应对所提供的原始凭证及账簿、成本报表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要求如实核算、填报成本报表。第二章供热定价成本构成第八条供热定价成本由供热过程(热力生产和输送,下同)中发生的生产成本和期间费用构成。第九条生产成本是指供热过程中发生的直接费用。主要包括直接原辅材料费用、水电费用、生产工人薪酬和制造费用等。直接原辅材料费用是指供热过程中实际消耗的煤炭、燃气、燃油、维护材料等支出。水电费用是指供热过程中消耗的水电费用支出。制造费用是指供热企业为组织和管理生产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生产、输送、维护等部门固定资产折旧、修理费、机物料消耗、环保设备及材料费、环保排污费及检测费等以及其他应计入的费用。第十条期间费用是指供热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供热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管理费用是指供热企业在供热生产经营过程中管理部门发生的费用。包括管理部门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折旧、修理费、税金(指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业务招待费、办公费、水电费、取暖费、租赁费、会议费、差旅费、技术开发费、低值易耗品摊销、无形资产摊销、长期待摊费用摊销及其他管理费用等。销售费用是指供热企业在供热销售过程中销售部门发生的费用,包括销售部门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折旧、修理费、办公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以及其他销售费用等。财务费用是指供热企业为筹集供热生产经营所需资金而发生的筹资费用,包括利息净支出、汇兑损益、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其他应在财务费用中列支的费用。第十一条职工薪酬是指供热企业为获得职工所提供服务而给予的各种形式报酬以及相关支出。包括:职工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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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