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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业厅关征求《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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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征求《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7年中央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和省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通知》修改意见的公开函现将省农业厅、省财政厅联合起草的《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7年中央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和省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集社会各界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在公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及时反馈修改意见及联系方式至浙江省农业厅,邮箱:zjzcfgc@。附件: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7年中央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和省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浙江省农业厅2017年8月4日附件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7年中央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和省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机)局、财政局(宁波不发):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7年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7〕39号)和《浙江省省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办法》(浙农专发〔2016〕67号)要求,现就做好2017年中央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以下简称“中央补贴”)和省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以下简称“省级补贴”)工作通知如下:一、补贴产品与范围列入中央补贴的产品为单轨运输机、履带自走式方草捆打捆机、热泵型谷物烘干机等3类。列入省级补贴的产品为水平自动控制系统、食用菌料装瓶(袋)机、食用菌料制备设备(混合机)、自走式大豆采摘机、多用途履带式耕作机等5类。列入中央补贴和省级补贴产品的补贴年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中央补贴和省级补贴的产品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产品。中央补贴和省级补贴的产品可以进行推广鉴定的,应获得省级以上有效农机推广鉴定证书;无法获得农机推广鉴定证书的,应提供省级以上农机产品定型鉴定报告(包括基本配置和主要性能技术指标等)。中央补贴的产品还应具备如下三个条件:、整机发明专利文件或省级以上科技成果鉴定证明;;。中央补贴和省级补贴在全省范围实施。鼓励各地结合当地实际,开展县级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农机购置补贴试点,并制定出台相应的县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促进杨梅罗幔棚等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和设施装备的推广应用。县级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农机购置补贴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其平均售价的30%。省财政对开展县级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农机购置补贴试点工作成效突出的地方,在按“因素法”分配下达省级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时,给予适当倾斜支持。二、补贴操作中央补贴和省级补贴实行“自主购机、敞开补贴、先买后办、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操作方式,补贴产品补贴额一览表由省农机局另行公布。补贴对象、操作程序按照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关于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的实施意见》(浙农计发〔2015〕9号)执行,与现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办法相同。各地应优先满足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农机)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的补贴需要,对所购产品数量超出农业生产需求的可以适当进行控制。原则上不鼓励地方对补贴范围内产品再实行累加补贴。因补贴资金规模所限当年未能享受到补贴的购机者,可使用历年结余结转资金或在下一年度优先补贴。补贴对象年度内可享中央补贴和省级补贴资金实行总额限制,其中:中央补贴资金总额按浙农计发〔2015〕9号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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