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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业厅办室关于做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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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7年度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的预备通知各市、县(市、区)农业局(宁波地区不发),杭州市农办,厅有关单位:为适应农业行政执法工作需要,根据农业部、省政府执法证件管理的有关规定,拟定于8月份举办全省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试对象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新到农业执法岗位、在编在岗的工作人员,内勤人员和编外人员不得报考。考试人数由省厅参照各市预报名人数并按照地区进行分配(附件1),具体由各市农业局分配到各县(市、区)农业局。二、考试内容考试内容包括公共法和农业专业法两大部分,公共法重点突出执法程序、证据调取、文书制作等方面内容,农业专业法重点突出农产品质量安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行政审批等相关内容。考试学习范围和重点内容详见《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法律法规目录》(附件2)和《全省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大纲》(附件3),并可在浙江省农业厅政策法制网工作动态栏目(网址:/html/main/zcfz/)下载。请报考人员认真学习,做好考试准备。三、考试报名各地、各单位按照《关于加强农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的通知》(浙农政发〔2012〕9号)要求,结合执法工作实际需要,通过浙江农业信息网业务系统“浙江省农业厅农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系统”完成考试报名工作。县(市、区)农业局根据市农业局分配的名额,审查确定本单位参加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的人员名单,于7月10日前提交相关资料至市农业局;市农业局对所辖县(市、区)以及市本级的报名表统一审核汇总后,于7月20日前提交至省农业厅;厅有关单位在7月20日前,将本单位参加考试人员名单通过证件管理系统报厅政策法规处。请各地注意报名截止时间,逾期证件管理平台将自动关闭报考通道。报考人员经省农业厅审核确认后,方可参加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考试;未报考及审核未通过人员不得自行参加考试。考试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联系人:厅政法处邬赟燕,联系电话:0571-86757759。附件:(人)杭州(含市农办)《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浙府法发[2009]26号)(浙府法发〔2014〕10号)《浙江省农业行政执法工作准则》(试行)等规范的通知(浙农政发〔2016〕4号)附件3全省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大纲公共法律一、(第八条)(第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条)(第十五、十七条)(第二十、二十一条) (第二十四条)、从轻的法定情形(第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一、三十二、四十一条)(第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四十三条)(第四十七、四十八条)(第五十一条)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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