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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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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17年11月23日抚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18年4月2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文明行为基本规范第三章鼓励和支持第四章实施和监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促进文明行为,制止不文明行为,提升社会文明程度,推进社会和谐进步,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各司其职、社会参与、重在养成、奖惩并举的原则。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文明创建工作总体布局,推进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开展。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第五条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拟订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规划和计划;(二)指导、协调相关单位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三)督促、检查和评估、通报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实施情况;(四)组织开展文明行为先进典型宣传、表彰等活动;(五)受理并按照规定办理对有关部门履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的建议、投诉;(六)其他有关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第六条单位和个人应当参与文明行为促进活动。国家工作人员、教育工作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公众人物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活动中起表率作用。第二章文明行为基本规范第七条公民应当遵纪守法,明礼诚信,自觉遵守市民公约、公序良俗等文明行为规范。第八条倡导下列文明行为:(一)崇尚科学,反对封建迷信活动;(二)文明节庆,文明婚丧嫁娶,文明、安全祭祀;(三)自觉保护环境,垃圾分类投放,低碳生活、绿色出行,主动减少废弃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四)举止文明,遵守公共礼仪,公共场合衣着得体,轻声接打电话,不大声喧哗;(五)语言文明,不说粗话脏话;(六)饮食文明,不铺张浪费,不酗酒滋事;(七)等候服务依次排队,使用电梯先下后上;(八)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主动为老、弱、病、残、孕、幼和怀抱婴儿的乘客让座;(九)文明旅游,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十)争创文明家庭,培育良好家风,夫妻恩爱,家庭和睦,敬老爱幼,邻里和谐。第九条遵守公共秩序文明行为规范,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二)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摆摊设点、堆放物料、搭建设施;(三)饲养动物未采取安全措施,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四)利用网络发布、传播虚假、低俗、淫秽等违法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信息;(五)其他危害公共秩序的行为。第十条遵守公共环境卫生文明行为规范,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二)从建筑物内向外抛掷物品;(三)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乱倒垃圾、污水;(四)利用店铺和摊点经营,不履行清扫保洁义务;(五)在公共场所组织集会、跳舞、演唱等活动,制造噪声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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