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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认定.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3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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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将该企业的“义鹰”商标通过司法程序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真可谓踏破铁鞋无觅处,得来全不费工夫。一次,李国兴到青海办案,在青海期间通过沈某某介绍,结识了青海省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李春霆和海东中院民事审判第三庭的庭长许正福。经过一番交谈,决定由李春霆作为浙江本州车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以寻找假被告、伪造侵权证据的方式进行民事诉讼,从而达到将“义鹰”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目的。李国兴在支付给李春霆一笔代理费等款项后,李春霆找到乐都县兴隆批发部业主袁某某,复印了袁某某的营业执照和身份证件,同时交给好处费1000元。此后,李春霆又私刻了乐都县兴隆批发部的印章,伪造了兴隆批发部经销“义鹰”牌男女式拖鞋的交易凭证,而后将这些材料交给了李国兴。李国兴根据虚假的证据材料书写了民事起诉状,于2007年6月4日以浙江本州车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袁某某商标侵权纠纷案向青海省海东中院提起诉讼,并得以立案。该案由海东中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审理,期间,李春霆出资1500元聘请律师许正明代理袁某某参加诉讼。同年8月8日,许正福担任审判长对该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李春霆和许正明分别代表原告、被告出庭。庭审中,李春霆向法庭提交了虚假证据材料及李国兴交给其的标有“义鹰”字样的虚假侵权商品拖鞋。庭审结束后,许正福以赞助费的名义向李国兴索要现金5万元。许正福在该案未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情况下,指使李国兴起草了该案判决书样本,许正福对样本进行了修改并签发打印,加盖了海东中院院印,于2007年9月20日枉法作出(2007)东法知初字第01号虚假的民事判决书和法律文书生效证明,认定原告浙江本州车业集团有限公司“义鹰”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后许正福将判决书原稿销毁。李国兴将民事判决书和法律文书生效证明交给浙江本州车业集团有限公司,该公司支付李国兴代理费41万元。此后,许正福利用相同手段,先后制造了广东省佛山市“RD蜻蜓图形组合”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案、浙江省“永发”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案、浙江省“东力”“DONLY”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案、安徽省滁洲“春州奥德”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案和“JINJIANFENG”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案等。2007年8至9月间,李国兴与浙江省宁波市博洋纺织有限公司订立商标维权相关诉讼的委托代理协议,并约定如通过司法程序被认定该企业“博洋BEYOND”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则该企业向李国兴支付代理费30万元。同年12月29日,李国兴以其母亲设立的杭州名驰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的名义与浙江省宁波市博洋纺织有限公司补签了委托代理协议。此后,李国兴来到青海省再次找到许正福,与许正福预谋通过虚假诉讼认定浙江省宁波市博洋纺织有限公司“博洋BEYOND”商标为中安县消费品市场个体工商户刘某某的营业执照和身份证复印件,提供给李国兴。李国兴根据虚假的证据材料书写民事诉状,将刘某某列为侵权被告,于2007年11月5日将民事诉状交给许正福。许正福在案件未经立案、审理的情况下,便指使李国兴起草了该案判决书样本。许正福对样本进行了修改、签发、加盖法院院印后,于2007年12月28日枉法作出(2007)东法知字第15号虚假的民事判决书,认定“博洋BEYOND”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这一次,许正福再次以赞助费的名义向李国兴索要现金10万元。之后,李国兴将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交给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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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drp539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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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