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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级经济开发区扩区和区位调整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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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省级经济开发区扩区和区位调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根据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授权各市审批省级经济开发区扩区和区位调整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商务开字〔2018〕5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54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若干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7〕20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经济技术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6〕2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的通知》(粤府〔2018〕78号)有关精神和部署,为推动全市省级经济开发区健康科学发展,规范省级经济开发区扩区和区位调整工作,特制订本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省级经济开发区为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向省政府申报,并经省政府同意批准设立的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和产业园区等(以下统称省级经济开发区),不包括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省产业转移工业园。第二条省级经济开发区的扩区和区位调整应遵循科学规划、注重实效、严格评审的原则,确保规范、有序、健康发展。第三条省级经济开发区的扩区和区位调整必须认真做好立项和选址工作,其立项和选址必须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城市环境保护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海洋主体功能区划、海洋生态红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林业生态红线划定成果等要求。第四条省级经济开发区的扩区和区位调整,须经过深入调查、充分论证,加强风险防控,并结合实际条件和需要稳步推进申报建设工作。第五条对积极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内贸流通体制改革和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落实外贸回稳向好及外资政策措施成效明显的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优先支持其省级经济开发区扩区和区位调整工作。第二章省级经济开发区扩区第六条省级经济开发区扩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申请扩区的用地需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要求,符合当地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林业生态保护线划定成果和城市(镇)总体规划,并确保引进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使用的土地符合国家供地政策,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2、扩区范围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经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审查通过,并已向省生态环境厅报送扩区范围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审查意见;3、扩区范围必须位于经批准的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符合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并按有关标准和规范配建相应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扩区范围与城市(镇)总体规划不一致、确需按所选地址扩区的,须先按法定程序调整规划,报原规划批准机关批准后,方可申请扩区;近5年内无严重违法建设事件或违法建设被查处后严格落实整改措施完成整改的,方可申请扩区;4、申请扩区的省级经济开发区须已完成经批准规划用地面积80%以上的开发建设。土地使用能够做到节约集约,扩区前须按规定对现有开发区开展土地集约利用评价,评价结果位于全市省级经济开发区中排名前三分之二并经市自然资源局审核公示后,方可申请扩区;开发区扩区范围原则上应控制在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确定的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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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kunpengchaoy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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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