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清单部门:防城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港口区分局序号权力分类项目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实施对象承办机构备注行政许可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管理条例》(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第十一条公司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公司只能使用一个名称。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公司名称受法律保护。第十七条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报送批准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批准。【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管理条例》(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第十条企业法人只准使用一个名称。企业法人申请登记注册的名称由登记主管机关核定,经核准登记注册后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应当在合同、章程审批之前,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企业名称登记。【行政法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令第628号修订)第三条企业名称在企业申请登记时,由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核定。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第四条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者驳回企业名称登记申请,监督管理企业名称的使用,保护企业名称专用权。登记主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管理条例》,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防城港市工商局港口区分局行政许可公司及分公司的设立、变更和注销登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令第八号修正)第六条第一款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第七条第二款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第七条第三款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第十四条第一款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管理条例》(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第二条第一款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第六条: (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二)外商投资的公司;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的公司; (四的其他公司。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防城港市工商局港口区分局序号权力分类项目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实施对象承办机构备注(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由其登记的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公司;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公司; (四的其他公司。第八条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直辖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区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本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登记的公司。前款规定的具体登记管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但是,其中的股份有限公司由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登记。第二十六条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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