浑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浑南市监食字〔2018〕034号当事人:陈明住址:沈阳市皇姑区天山路14-1号1-3-1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2018年5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电话举报,称在沈阳市浑南区文源街的坤姐快餐店涉嫌无证经营。执法人员前往现场进行核查,发现该经营场所有工作人员正在制售食品且不能提供相关许可证明。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现场笔录》和《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要求陈明于3日内提供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许可证明文件。但陈明逾期不能提供。2018年5月14日,经主管领导批准,对陈明以涉嫌未取得小餐饮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为由,进行立案调查。2018年5月15日,案件承办人在沈阳市浑南新区世纪路22号火炬信息园609室对陈明进行了与本案有关情况的调查,并制作了《询问调查笔录》。经调查核实,该小吃部是陈明在未取得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的。仅5月10日当天售卖了部分食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为39元。上述事实有一下证据材料记录在案:(一)《现场笔录》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情况;(二)《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浑南市监食限提通字〔2018〕06-003号),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已经限期提供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许可证明文件;(三)在沈阳市浑南新区文源街A-1号7门的经营场所有工作人员正在制售食品,消费者就餐照片一张,证明该经营场所存在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四)对陈明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调查涉嫌违法的情况;(五)陈明的身份证复印件一张,证明陈明身份情况;(六)租赁协议复印件一份,证明场所的面积;(七)陈明提供的情况说明一份,证明违法经营的收入。2018年7月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浑南市监食字〔2018〕06-034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于2018年7月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浑南市监食字〔2018〕06-03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陈述、申辩要求。本局认为:当事人未取得小餐饮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实行许可制度管理,食品摊贩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管理。未经许可或者登记备案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之规定。已构成未取得《小餐饮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责令陈明未取得《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禁止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依据《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罚款:”、第一项“(一)未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小餐饮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之规定,且其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属于初次违法,涉案产品货值金额较小,社会危害轻微,符合《沈阳市浑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规范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五条“除法定裁量情形外,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应当考虑以下因素:”、第(二)项“(二)涉案产品货值金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较小,社会危害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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