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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庐农村住房管理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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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庐县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为统筹城乡发展、推进新农村建设,进一步加强我县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切实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结合本县实际,特制订本办法。一、适用范围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农村居民住房的新建、翻建、改建、扩建(以下简称村民建房)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二、建房原则1、村民建房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县城规划区范围内一律采取多(高)层公寓式住宅,新规划的县城农居集聚点建设由街道办事处、村委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实施,具体审批管理按照《中共桐庐县委桐庐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县城农房改造引导农民集聚的实施意见》(县委〔2011〕8号)文件执行。县城规划区范围外必须采用联体式住房,推广采用3户以上联体,鼓励采用多层公寓式住宅,禁止单户独院式住房。3、村民建房应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确需占用新增建设用地的,要尽量利用废弃地和荒坡等未利用地,尽量不占耕地或少占耕地。严格控制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村民建房。4、村民建房必须符合“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不论新建、扩建和拆建住宅,均不得超过规定的宅基地标准。村民建房必须遵循“拆旧再建新”的原则。5、村民建房审批应当建立公开办事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应当将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和审批结果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6、各村每年必须有计划实施农居房建设,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申请的实际情况确定建房户数。优先审批危房户和灾毁户,然后根据计划和指标再审批符合条件建房户。建房标准与人口资格标准(一)宅基地面积标准村民建房必须符合“一户一宅”的原则,宅基地面积包括住宅和附属用房、庭院用地。宅基地建筑占地面积标准为:大户(6人及以上)不得超过120平方米,中户(4至5人)不得超过100平方米,小户(3人及以下)不得超过80平方米。(二)村民建房的建筑层次建筑层次根据规划确定,原则上不得超过3层,。半地下室、()的按1层计算。(三)人口核定按申请建房户在册常住农业人口计算,有下列情况的可区别对待:1、未婚独生子女凭有效证明可按2人计算。2、符合单独分户条件且已婚(均属农业人口)尚未有子女的,凭结婚证可按4人计算。3、家在农村的在校学生或回村落户的高校、中专毕业生和转业复退军人,或家在农村的应征入伍的义务兵及服刑人员可计入申请建造住宅用地人口数。四、建房条件村集体组织成员,符合建房条件的,可向其户口所在的村集体组织申请建房。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符合建房条件。1、同户常住人口中已领取结婚证书,确需分户建房的;2、因规划实施需要调整该村民户原住房位置的;3、符合规划,确需改善居住条件的;4、原住房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损毁或属于危险房屋;5、经批准回乡定居的港澳台胞、华侨、外籍华人等需要建房,依法可参照执行的;6、原户口在本村的未享受过住房安置政策的征地农转非人员、小城镇户改人员;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申请不予批准:1、村民将原住房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或者将原住房改作他用的;2、曾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建房被批准后,不具备分户条件或者不合理分户的;3、同一行政村身边有子女的老年人单独申请建房的;4、违法违章建房未处理结案的;5、不符规划的;6、原有住房实行拆迁安置的;7、其他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翻建、改建、扩建原有住宅:1、已取得新的宅基地的;2、原旧住宅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的;3、规划实施需拆迁的;4、被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省级以上历史文化村(镇)保护规划确定的保留风貌建筑,村庄及农居点建设规划中予以保留的历史建筑。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适合翻建、改建、扩建的情形。五、建房审批程序(一)审批原则1、村民建房实行“一表式”联合审批,加强部门之间的协同管理,规范审批程序。2、在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民建房由建设局或受建设局委托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村民建房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报县建设局备案,县国土局办理用地审批手续。3、村民建房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报县国土局先行办理农转用报批手续。4、多(高)层公寓式住宅和规划农居点需实施统一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按基本建设项目办理规划建设和用地审批手续。(二)审批程序1、农户申请。建房农户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建房申请书、户籍证明材料、原房屋土地使用权证、原房屋现场照片,有独生子女的,应提供独生子女证明材料,申请易地建房的,应当出具建新拆旧承诺书等材料:2、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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