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研究方法.docx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社会的和谐发展也越来越需要法律的制衡来保驾护航。对于法律的研究,法学界一直对中国法制史研究方法的问题上存在着很大的分歧。至于中国法制史的研究方法到底是史学化还是法学化,很多的专家学者对此都持不同的看法。由于受到法学学科发展的基础较弱的影响,在解读中国传统法制的问题上一直都无法给出明确的看法。本文主要探讨中国法制史的研究方法。关键词中国法制史;史学化;法学化中国的大陆法学史虽然建立的时间不是很长,但是由于该领域的学者孜孜不倦的探索研究,研究的内容也在不断的深入,然而对于法制的研究中出现的有关于史学化和法学化的争议却一直都是各位学者不断争论的话题。所谓史学化和法学化指的是对于法制史研究的两种不同的发展方向的观点。史学化的支持者认为鉴于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基础比较薄弱,而今的法律史的研究应该向着史学化的方向发展。而法学化的支持者认为,因为法史的研究向来都在以历史为基础的层面上进行的,所以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应该有历史学者进行研究探索。法制史是在法律的层面上进行历史研究,那么应该以法学的研究方法为主,配上历史的内容资料,来分析历史,研究法制。对于这两种声音存在的时间已经是相当的久了,中国法制史的研究陷入了方法论的困惑已久。通过对相关材料的研究调查,笔者在此简要谈谈自己对于中国法制史的研究方法的看法,希望对于这两种不同看法的有一个更清晰的认识。一、滥觞———从大陆到台湾在早期的法制史的研究中,无论是对通史的研究还是对断代史的研究,都遵循了权威史料优先的原则,这与现在的史学化的法制史研究方法不同,在对马克思唯物主义观的辩证分析法的研究过程中很多的研究成果都以教材的形式被纳入学术领域,这些研究的成果对历史研究的领域造成了很大的轰动。而在上世纪的80年代的中国台湾,对于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则更多的秉承民国时期的法律史研究习惯,加强对于近代传统社会的法制状态和生活方式进行深入的了解,对于文学上的研究会更加的多一些,这样的研究方法构成了民国法律史学者研究传统法制的基本条件。二、本质———从结论到方法对于法制史的研究方法,究竟是应该按照史学化进行研究还是按照法学化的方法来研究的讨论一直都存在世界各地,不仅仅是出现在我国的法制史争吵中,在美国和日本等世界多个国家,都出现过这样的争论。通过各国不断的争论,对于法制史应该采取哪种研究方法的结论一直都没有明确的答案,从一开始的追求答案,追求应该使用哪种方法,到后来人们开始意识到,针对不同的案列采用不同的法律应该有不同的研究方法,在某些法律的应用上应该采取史学化,有些则采取法学化。三、探索———从同情到法理对于中国法制的研究,经历了漫长的等待改成,人们还是没有得到一个明确的答案。对于中国法理学的探索并不是没有法理,而是应该从中国人的思维方式出发,按照国人的思维定式,抽象出传统法律的理论依据,并将这些理论上升到法制的高度上,至此来形成法理。四、出路———从材料到理据一通过广泛整体的阅读具备同情之理解的基础。历史学者们都普遍认为在中国法制史的研究中表现出来的优势其实很多时候并不是史料的本身优势,而是研究方法使用对了。通过对整体的阅读,使得这种感知会倾向于某种趋于稳定的理解,使得对法制的理解有一定的基础。二运用不同方法从经验中抽象传统法制的理据。中国的传统法制中具有现代的意义的法理,这是在众多学者研究之后得出的同意结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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