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的意见.docx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的意见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全国、省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精神,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根据、等规定,结合当前我省立法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立法调研论证工作1、 有关部门向省人大常委会申报立法计划的,应当附有关立法项目必要性、成熟性、可行性等方面的评估、论证材料。同时,一并上报起草小组组成人员名单。2、 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法制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在立法中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对拟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负责一审工作的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将立法调研和审议工作的重点,放在立法的必要性、成熟性和可行性上;负责统一审议工作的法制委员会,应将立法调研和审议工作的重点,放在法规草案的合法性、合理性、规范性上;对一些重要的、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立法事项,可以联合开展调研、论证,以形成共识。继续坚持派员相互列席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的制度。3、 对涉及全省工作大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立法,有关专门委员会在常委会一审后可依照常委会立法听证规则,举行听证会或者与法制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联合举行听证。4、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围绕法规案中的主要矛盾和焦点、难点问题开展调研,提高审议质量;尤其是对改革发展稳定中的一些政策性、现实性问题,本着有利于科学发展,有利于改善民生,有利于和谐社会建设,深入调研,充分讨论,审慎决策。有关专门委员会、法制委员会进行立法调研时,应当视情况邀请有关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参加,以广泛听取民意。二、完善法规草案起草、提前介入机制1、 继续发挥人大对地方立法的主导作用。有关专门委员会要积极组织起草法规;对部门起草法规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提前介入,积极参与对起草、调研、论证等工作的指导,及时向起草部门提出意见。2、 对关系我省改革发展的重大立法项目以及涉及多个部门的立法项目,可以由省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直接起草,也可以由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法规工作室与政府部门共同起草,或者通过招标、联合、委托等方式,交由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等起草。3、 属于省政府提出议案的法规草案在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前,武汉市地方性法规草案在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通过前,省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将其提前送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滤布法制委员会以及法规工作室征求意见,并对草案的焦点、难点问题以及协调处理情况予以说明。三、 进一步发挥人大代表在立法中的作用1、 注意收集研究人大代表提出的立法建议。提请常委会审议的重要法规案应当征求人大代表的意见,对人大代表提出的重要意见和建议,应当将采纳情况向常委会会议报告,并向有关代表反馈。2、 有关专门委员会、法制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开展立法调研或者举行论证会、听证会等,应当邀请提出相关议案、建议的人大代表和其他有关代表参加,发表意见。3、 常委会会议审议法规案,应当根据法规案的内容邀请有相关专业特长和具有代表性的部分全会议,并发表意见。四、 保障社会公众有序参与立法工作1、 完善公民旁听常委会会议制度,常委会全体会议、联组会议审议法规时,应当允许公民旁听、提出书面意见。2、 建立和落实立法联系点工作制度,在省内选择若干县乡基层单位作为常委会立法基层联系点,直接征求、听取基层对法规草案的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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